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清镇市部分区域(指滨湖大道—百马大道—金清大道—王官路(贵阳幼儿师范学校段)—百花湖—百花路合围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措施限制。
三、在清镇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须通过“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向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申领环保标识码。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须按照机械使用说明对机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加注正规加油站的油料,确保机械达标排放。对于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予以查处。
五、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教城管委会和红枫湖片区管委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
特此通告。
清镇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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