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府发〔2013〕101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市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改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公司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级留存部分,全部奖励给该公司,扶持期限为5年(2013年至2017年)。
经审核,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在我市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806984758,注册地为清镇市云岭东路印象康城1单元1层1-4号,经三次增资扩股,目前注册资本为3.1亿元,符合清府发〔2013〕101号文件规定奖励条件。经审核,该公司2017年度共缴纳企业所得税7,010,683.65元、增值税3,626,632.94元、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6,580元。按照税收体制计算,市本级留存共计2,735,866.83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682,564.08元、增值税1,051,723.55元、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1,579.20元。
根据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税收缴纳情况,按照清府发〔2013〕101号文件规定,拟对该公司2017年度进行扶持,扶持额度为2,735,866.83元。
现将扶持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3日,对该扶持奖励事项有意见者,请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清镇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82512095,联系人:邹欣洁
地 址:清镇市百花路27号行政中心14楼1405室
清镇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来源:清镇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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