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有效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各项任务要求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组织原则,以及筑党办发(2005)2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各级党委(党组)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党组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党组研究重大问题,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政策咨询,为集体讨论奠定基础。
2、充分酝酿的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书记应采取多种形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3、平等议事的原则。讨论重大事项时,班子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监督权,在集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看法。
4、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党组书记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党组书记不能个人决定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事项。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6、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传达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我委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意见。
第四条 讨论审议全市发展改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方案,形成决定和工作思路。包括: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党委和下属事业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等有关事项;
(3)委党组成员分工和调整;委内干部职工的录(聘)用计划、推荐、任免、考察、调整、奖惩、辞职、辞退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4)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委内大额资金使用;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有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讨论决定全委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 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及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报告。
第七条 上级党组织规定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八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提出议题。党组会的议题由处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经分管党组成员同意后提出,人事处汇总报经党组书记同意确定(其中“三重一大”事项须报经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同意后方能列入议题)。涉及重大问题决策的议题,要在党组会前采取适当方式酝酿或征求意见,会议期间党组成员不得随意添加或删减会议议题。
第十条 准备材料。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有关处室,由委人事处通知议题主办处室在会议前一天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并将相关议题内容提前一天告知党组成员。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组会的召开。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应当出席党组会,如因故缺席,须事先向书记请假。委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组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党组会议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分管会议议题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
第十三条 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分管领导或处室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处室主要负责人因有特殊情况并经委党组书记批准不能参加汇报的,由处室副职或经办人员汇报。
2、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每一个党组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监督权。
3、委党组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党组书记实行末位表态制,须在听取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参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4、会议由党组书记视讨论情况确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到党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的,按有关规定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5、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列席党组会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6、表决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除无记名投票表决外,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记录在案。涉及重要干部任免议题,须经到会党组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过到会党组成员人数半数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将委党组的决议向其通报。
第十五条 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委党组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委党组书记可以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党组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委党组报告。
第十六条 编发纪要。党组会议由党组指定人员负责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妥善保存以备查考。党组会讨论通过的事项要及时编发委党组文件和纪要。会议的决议以正式文件和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委人事处起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议题主办处室起草。会议纪要和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组成员签发。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机关各处室(局)和全体干部职工对党组会议作出的重大问题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来的决议时,经党组书记同意后,提交党组进行复议后方可进行。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与行动。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及时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党组会议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委党组作出的重大问题决定,一般应当向机关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通报。
第二十条 委党组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委党员干部职工应对党组进行监督: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省、市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全委党员干部职工对党组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所在处室(局)、党支部以及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也可直接向委党组提出。
第六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遵守、执行集体的决定。应当正确对待党员群众对重大问题决定的反馈意见,分析决策效果,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决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党组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0日
来源: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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