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水政罚决字〔2026〕第01号
当 事 人:贵阳市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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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磊
一、违法分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贵阳市乌当区洛湾、三江供水管网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为贵阳市乌当区水务管理局,该项目于2023年7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8月28日开标,贵阳市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4254.23万元。签订施工合同后你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将其承包工程的第一部分:建筑工程,合同价1619.68万元,分包给中创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分包合同价为1343.05万元,并与中创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贵阳市乌当区洛湾、三江供水管网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S2-2309-0025,建设内容为“铺设输水主管网12.4km,铺设配水主管网12.4km土石方工程及泵站土建工程(含路面、管道沟槽开挖恢复等,具体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包方式为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保险、包安全、包税金、包各项协调费用、包各项规费、包各项措施费用、包文明施工费用等。截止2025年8月,该项目已完成工程总体进度的85%。
工程招标文件和建设施工合同均明确,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你公司将本应由你公司实施的第一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中创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价1343.05万元,项目责任人为你公司副经理解智,责任领导为你公司经理魏磊。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2.贵阳市乌当区水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乌水政责改通字〔2025〕第18号)及送达回证,责令立即整改,并于2025年12月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证明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情况;
3.乌当区发改局《关于贵阳市乌当区洛湾、三江供水管网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乌发改审字〔2023〕19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水网连通及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177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38号),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贵阳市乌当区洛湾、三江供水管网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证明该项目行业管理部门为水行政管理部门,属性为水利工程项目;
4.贵阳水务集团乌当水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贵阳市乌当区洛湾、三江供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3分包章节明确: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别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合同第61页再次明确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证明该项目禁止主体工程分包。《贵阳市乌当区洛湾、三江供水管网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1.11点明确“本项目允许总承包商将其承建的拟建工程中的专业工程(非主体工程)项目发包给拥有与之相应分包资质的企业完成。”证明该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5.该项目设计单位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乌当区水务管理局关于明确贵阳市乌当区洛湾、三江供水管网工程第一部分投资情况的函的回函》及对设计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贵阳市乌当区洛湾、三江供水管网工程》第一部分:建筑工程部分是项目主体工程;
6.你公司与中创跃签订的《贵阳市乌当区洛湾、三江供水管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发包价1343.05万元,以及两家公司之间的资金支付凭证、两家公司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合同工程量中均包含了输水建筑物及泵站等证明你公司涉嫌违反了《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三)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认定的违法分包情形。
7.分包单位中创跃提供的在该项目中支出的材料款、运输款、机械费等支付凭证金额884.48万元证明该项目已完成实际进度的85%,且中创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参与了项目建设。
8.其它材料:对业主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和《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二)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三)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认定的违法分包情形。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7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乌水政责改通字〔2025〕第18号),你公司与中创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了违法分包协议,停止了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4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乌水政罚告字〔2025〕第0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关于违法事实中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你公司经查,该项目实际负责人为公司副经理解智。为严肃工作纪律、落实责任追究,申请对项目经理作出的相关处罚之责任主体更正为解智。二是关于“违法所得”计算基数与方法。你公司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额的计算可能存在偏差,未充分考虑相关法律对于“违法所得”的界定原则以及在该部分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必要成本与法定支出。认为违法所得应扣减未分包部分,应扣除合理成本。实际“违法所得”为1,398,259.43元。具体计算如下:1.违法所得相关基数的界定,承包部分含税总价为16,196,772.79元。其中,φ700铸铁井盖及支座与输电线路工程两部分共425,000元工作内容未在该分包合同中,由该公司自行完成,因此,实际分包部分金额15,605,172.79元。2.对应已完成产值部分的计算:根据监理及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项目审定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14,630,632.26元。按比例折算,应付中创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12,591,122.12元。3.违法分包部分业务的直接收入价差为2,039,510.14元。应予扣除的必要成本与法定支出减:分摊保险成本:18,717.00元,减:缴纳增值税:183,555.91元,减:分摊管理成本及相关税费:438,977.80元。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为:1,398,259.43元
三是鉴于积极配合,恳请依法依规做出适当的决定。
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
针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和相关印证资料,本机关认可你公司提出的该项目实际负责人为副经理解智,项目直接领导为你公司经理魏磊。本机关核算后认定你公司在该项目违法分包中获得的违法所得为139.8259万元。你公司提出的依法依规做出适当的决定,本机关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裁量标准是参照《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修订)》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修订)》第七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类82项,“违法行为:对水利领域将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承包的工程转包、转让或者违法分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150万以上200万以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基准:对勘察、设计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0.8%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按照你公司与中创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款1343.05万元的0.71%标准处以罚款为9.5356万元,对项目责任人解智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95356*0.07)=6674元,对项目直接领导魏磊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95356*0.07)=6674元。结合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你公司与中创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款1343.05万元的0.71%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叁佰伍拾陆元整(¥:95356.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捌仟贰佰伍拾玖元整(¥:1398259.00元)。
3.对项目责任人解智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6674元,对项目直接领导魏磊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6674元。
你公司所受行政处罚属一般失信行为,将根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予以公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请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当区水务管理局综合科开具“一般缴款书”,持乌当区水务管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违法所得缴至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路支行,并将缴款凭证送至乌当区水务管理局综合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镇市生态环保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清镇市生态环保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乌当区水务管理局
法人代表:高德云
联系人:王媛
电 话:18328087651
地 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蓬山路水利巷
邮政编码:550018
贵阳市乌当区水务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来源:乌当区水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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