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7户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市乌当区庆财记鹅肉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自消毒餐具(粉碗):消毒日期:2024年11月15日,规格型号:个,抽检日期:2024年11月15日。抽样单位: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粉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为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当罚〔2024〕4-12-12-1号。

二、乌当区黔牛源土黄牛肉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自消毒餐具(粉碗):消毒日期:2024年11月15日,规格型号:个,抽检日期:2024年11月15日。抽样单位: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粉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为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当罚〔2024〕4-12-12-2号。

三、乌当区邝记重庆小面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自消毒餐具(筷子):消毒日期:2024年11月14日,规格型号:双,抽检日期:2024年11月15日。抽样单位: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为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当罚〔2024〕4-12-12-3号。

四、乌当区趣味多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团(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3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4年11月13日。抽样单位: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江团(淡水鱼)经抽样检验为恩诺沙星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所经营的江团(淡水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已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不罚〔2025〕0005号。

五、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线椒:购进日期:2024年11月4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4年11月5日。抽样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倍硫磷、毒死蜱。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青线椒经抽样检验为倍硫磷、毒死蜱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所经营的青线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已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不罚〔2025〕0006号。

六、乌当区杨伟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红糖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10月24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4年10月24日。抽样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加工销售的红糖馒头(自制)经抽样检验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0024号。

七、贵阳市乌当区九九馋小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九九馋鸭脖:加工日期:2024年11月14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4年11月14日。抽样单位: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日落黄。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加工销售的九九馋鸭脖经抽样检验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2.8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筑乌市监处罚〔2025〕0019号。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来源: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创文章,作者: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dongtai/gg/48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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