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第二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到以下部分产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贵阳乌当家佳乐超市
2023年5月19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阳乌当家佳乐超市销售的“猪瘦肉”、“小白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猪瘦肉”经检验甲氧苄啶项目指标超标(参考值≤50,实测值为1.21×10³),“小白菜”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指标超标(参考值≤0.3,实测值为0.698),并于2023年6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23520112690239751、NO:DBP23520100690239744ZX)》,判定该批次的“猪瘦肉”、“小白菜”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12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阳乌当家佳乐超市销售的“红彩椒”、“米皮”、“切米皮”进行了抽样检验,“红彩椒”经检验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参考值≤0.05,实测值为0.30),“米皮”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指标超标(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208),“切米皮”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指标超标(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47),并于2023年7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23520112690245596)》,判定该批次的“红彩椒”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7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23520112690245588、NO:XBJ23520112690245589)》,判定该批次的“米皮”、“切米皮”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的“小白菜”和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10日”的“红彩椒”是从贵州华瑞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当时“小白菜”购进5kg,购进价格为7元/kg;“红彩椒”购进12kg,购进价格为8.2元/kg;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的“猪瘦肉”从贵阳黔之灵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0kg,购进价格为24元/kg,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的“米皮”和“切米皮”是从贵阳云岩杨之焕面条店购进,这两种产品均购进了5kg,购进价格为:“切米皮”4.4元/kg,“米皮”5.2元/kg。五种产品均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小白菜” 9.96元/kg、“红彩椒”17.96 元/kg、“猪瘦肉”32元/kg、“米皮”5.96元/kg、“切米皮”5元/kg。总货值为640.1元,违法所得218.7元。当事人按照要求索取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以及提供了部分进销货台账等资料,但不能提供米皮及切米皮对应批次的检验报告及购进台账,所以该超市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3)0068)。
二、乌当区利梅生鲜超市
2023年5月22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乌当区利梅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生姜”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为0.1,实测值为0.13),并于2023年6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05247)》,判定该批次的“生姜”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是在向石厂坡农贸市场105号摊位的谢大秀处购进,2023年5月12日购进了2.5kg, 2023 年5月19日购进了2.5kg,两批次共计购进了5kg,购进价格为17.6元/kg,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21.8元/kg。总货值109元,违法所得21元。当事人按照要求索取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提供了进销货台账等资料,该超市已基本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073号)。
三、乌当区聚惠生鲜超市
2023年5月19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乌当区聚惠生鲜超市销售的“牛蛙(活体)”、“小白菜”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牛蛙(活体)”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100,实测值为272)¸“小白菜”经检验毒死蜱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2,实测值为0.37)并于2023年6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23520112690239873、NO:XBJ23520112690239878)》,判定该批次的“牛蛙(活体)”、“小白菜”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购进日期为“2023 年5月20日”的“小白菜”是在花溪石板镇地利物流 园的小徐蔬菜批发处购进的,当时购进了5.2kg, 购进价格为2元/kg,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2..56元/kg;“牛蛙(活体)”是2023年5月7日从南明区渔樵水产批发市场的方英海鲜经营部购进,购进了15kg, 购进价格为27元/kg,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33.6元/kg。总货值为517.3元,违法所得为101.9元。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索取销售方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进销货台账等资料,该店未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3〕0070号)。
四、贵阳市乌当区新百联社区百货超市
2023年5月21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乌当区聚惠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香蕉”经检验吡虫啉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为0.25)¸并于2023年6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23520112690239941)》,判定该批次的“香蕉”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该批不合格“香蕉”是2023年5月16日从贵州广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当时购进3件,每件11.5kg,共34.5kg, 购进价格为6.96元/kg,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1.6元/kg。总货值为400.2元¸违法所得为160元。当事人按照要求索取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以及提供了进销货台账等资料,该超市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于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不罚〔2023〕第0072号)。
五、贵州老外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老外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QQ脆油辣椒”、“花生油辣椒”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QQ脆油辣椒”经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3,实测值为1.30)¸于2023年6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X20230112171号F)》,判定该批次的“QQ脆油辣椒”为不合格产品;“花生油辣椒”经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3,实测值为2.35),于2023年6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X20230112707号F)》,判定该批次的“花生油辣椒”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风险监测,不予处罚。
六、贵阳叶老五泓悦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6月7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贵阳叶老五泓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麻辣鸡爪”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麻辣鸡爪”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指标超标(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590000;1800000;1300000 ;580000;740000)¸并于2023年6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NO:食安2023-06-5926)》,判定该批次的“麻辣鸡爪”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该公司提供的《生产记录表》《销售记录》《产品销毁清单》《出厂检验报告》证实,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7日,规格型号为300g/袋的30袋“麻辣鸡瓜”未实际流入市场销售,违法所得(购样费)人民币叁佰伍拾壹元整¥351.00)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控制卫生、消毒等环节。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3〕101号)
七、乌当区前媛酒坊
2023年6月1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乌当区前媛酒坊销售的“苦荞酒”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苦荞酒”经检验甲醇项目指标超标(参考值≤0.6,实测值为0.843),并于2023年7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30115182号)》,判定该批次的“苦荞酒”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2月15日,当事人生产30公斤“苦荞酒”用于销售。2023年6月1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白酒进行抽样检验,抽检样品之一就是2023年2月15日生产的“苦荞酒”,经检测,该样品的甲醇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执法人员2023年7月13日的现场检查中,涉案的30公斤“苦荞酒”已销售26公斤,生产成本24元/公斤,销售单价40元/公斤,共获利416元;执法人员对剩余的4公斤“苦荞酒”进行了查封。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把关生产设备性能。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年8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3〕0071号)
八、贵州华瑞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贵州华瑞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肥烊串(速冻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肥烊串(速冻食品)”经检验甲醇项目指标超标(参考值≤0.25,实测值为0.47),并于2023年7月6日出具《检验报告(NO:4303230616770-S)》,判定该批次的“肥烊串(速冻食品)”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提交《生产记录表》《关键控制点记录(成型)》《关键控制点记录(速冻)》《关键控制点记录(成品存放)》《销售单》各1份,当事人将5件“肥烊串(速冻食品)”销售至凯里市海之城冷冻食品经营部,出厂售价价格为150元/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运输、贮存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把关运输、贮存环节。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于2023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不罚〔2023〕0007号)
九、贵阳浙搏商贸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2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贵阳浙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土豆片”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土豆片”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n=5,c=2,m=10000,M=100 000,实测值:11000;18000;17000;12000 ;9300),并于2023年7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06612)》,判定该批次的“土豆片”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途牌”土豆片由瓮安鑫林宝食品加工厂生产。当事人分两次购进,2023年5月18日生产的40袋,2023年6月1日生产的40袋,购进总数80袋,购进价格6.2元/袋,销售价格8.5元/袋。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计算: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途牌”土豆片购进总数40袋,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2023年6月12日抽样基数为55袋,执法人员与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联系得到回复不排除抽样人员抽样时未注意区分其他生产日期批次的土豆片。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成品的认定范围】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即货值金额40袋﹡8..5元/袋,为340元。销售数量计算:经执法人员调查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途牌”土豆片购进总数40袋,扣除执法人员7月12日现场检查并实施强制措施的1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日的土豆片销售30袋(含抽样样品15袋),违法所得计算:(8.5元-6.2)﹡30袋,违法所得金额69元。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把关进货查验环节。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年8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3〕0078号)
十、贵阳市乌当区尧琪小吃店
2023年6月30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阳市乌当区尧琪小吃店销售的“红糖馒头”、“玉米窝头”、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红糖馒头”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17)¸于2023年7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X20230116980号F)》,判定该批次的“红糖馒头”为不合格产品;“玉米窝头”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871),于2023年7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X20230116981号F)》,判定该批次的“玉米窝头”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把控生产环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风险监测,不予处罚。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来源:乌当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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