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对对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1个采矿许可证(详见附件)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
来源:贵阳市乌当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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