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公告 (2023年第3期)

2022年度、2023年度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到以下部分产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贵阳嘉旺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20221111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辖区相关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抽检,经对心怡农贸市场杨勇销售的“猪肝”进行了抽样检验,该批次的“猪肝“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5,实测值为 1.4),并于2022121日作出编号 NO: NCP22520112690274693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判定该批次的“猪肝”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宰的该批“猪肝”的生猪系于 2022119日直接到贵州省六盘水盘州市鸡场坪镇的农户进行采购,其采购的该批“猪肝”的生猪毛重200公斤,购进单价为20 /公斤,除皮后净重160公斤,其销售价为 25.8 /公斤,货值金额为4128 元。经调查,当事人贵阳嘉旺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系通过合法渠道购进并按要求建立了进销货台账。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于20235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不处字〔2023〕第0025号)。

二、乌当区上客优选便利店

20221220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辖区相关经营单位开展评价性抽检,经对乌当区上客优选便利店销售的“西红柿”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西红柿”经检验总汞(以Hg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1,实测值为0.13,并于2023119日作出编号NO: DC22520100690275576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判定该批次的“西红柿”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该批“西红柿”系于20221213日直接到花溪区石板物流园内蔬菜区4A-25号进行采购,其采购的该批“西红柿”净重15斤,购进单价为2.5/斤,其销售价为2.99/斤,货值金额为44.85元,违法所得为3.05元。经调查,当事人乌当区上客优选便利店系通过合法渠道购进并按要求建立了进销货台账,购进该批产品时也要求供货商提供了购货凭证。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5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3〕第0024号)。

三、乌当区京小盒便利店

2023214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P23520100690230462ZX):乌当区京小盒便利店经营的糊辣鸡翅(糊辣味)(辐照食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乌当区京小盒便利店于 20221115日购进的糊辣鸡翅(糊辣味)(辐照食品)是在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购进了5件,每件20包,每包规格为400g/包,购进价格为8.5/包。已全部销售了,销售价格为9.9/包。该批产品货值为990元,违法所得为140元。当事人按照要求索取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以及提供了进销货台账等资料,该便利店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4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3〕第016号)。

四、贵阳乌当合力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202323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12690230074ZX):经营的鲈鱼(活体)(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28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12690230794ZX):经营的惠民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331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12690232900),经营的惠民紫茄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3批次不合格,办案人员决定并案处理。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

(一)贵阳乌当合力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购进日期为2023-1-6”的鲈鱼是在修文县贵双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当时购进了7.6kg,购进价格为26.8/kg,已全部销售了,销售价格为39.6/kg。

(二)购进日期为2023-1-6”的惠民韭菜是在公司总部在贵州贵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总共购进了90kg,该店配送了5kg,购进价格为10.2/kg,已全部销售了,销售价格为11.96/kg。

(三)购进日期为2023-3-14”的惠民紫茄是公司总部在贵州福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10kg,该店配送了2.7kg,购进价格为8/kg,已全部销售了,销售价格为8.76元/kg。

上述三批产品货值为384.4元,违法所得为108元。当事人按照要求索取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以及提供了进销货台账等资料,该超市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35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3〕第010号)。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1

来源:乌当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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