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气象局关于2023年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23年度乌当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雷工程行政许可事项

乌当区气象局负责乌当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在开展上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行政许可事项时,由乌当区气象局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相应的技术性服务。

二、防雷安全管理事项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根据中国气象局检测规范规定,第一类、第二类建筑物需由具备甲级检测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类建筑物由具备乙级及以上检测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企业或机构不得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不得超资质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并对检测报告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进行处理,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建筑物防雷分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某些特殊建设项目已有其单独的建设规范的,从其规定。

(二)投入使用后的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具体包括:

1.各类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建(构)筑物,包括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独立办公楼,企业办公楼、生产车间、仓储场所,各类居民生活小区、学校、酒店(宾馆)、大型商城和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

2.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城镇燃气、危险化工、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储存场所;

3.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4.重点旅游景区;

5.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6.国家战备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7.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三、责任与监管

1.乌当区气象局负责乌当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全区防雷检测的指导工作,并对监管范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以及专项防雷安全检查。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或不按技术规范开展检测的,将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服务,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2.进一步落实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完善雷电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配备专(兼)职防雷安全管理人员,主动联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单位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建立隐患台账。发生雷电灾害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应急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

3.建立完善行业、属地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的规定,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4.投诉举报和雷灾报送电话:0851-86452165。

特此公告

乌当区气象局

2023年2月16日

来源:乌当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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