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山老河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入夏以来,到我镇避暑游客激增,部分村民在山老河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规搭建烧烤棚、露营基地等,聚集开展经营性活动,对水源保护区产生污染,影响下游水厂正常取水,直接威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为恢复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停止经营性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设置占用河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车辆经河面通行;

游泳、垂钓或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设置排污口;

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设置畜禽养殖场;

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一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十二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十三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十四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二、相关要求

(一)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村委会各司其职,做好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和维护水源地保护相关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851-86280204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下坝镇人民政府

202281

来源:乌当区下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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