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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03月12日办理营业执照后,连续两个年度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直至案发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亦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2024年12月27日,本局在“观山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发布了《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告知你(单位)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依法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侯柳涛、王光进 联系电话:0851—84859002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贵州省地质科技园A区3栋4、5楼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
原创文章,作者:观山湖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dongtai/gg/741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