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观山湖区百花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公告

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要求,百花湖镇人民政府对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以百花湖镇人民政府和百花湖镇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拟定了《观山湖区百花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审议于2024年11月20日印发,现予以公布。

附件:关于发布《观山湖区百花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公告附件1:百府发〔2024〕133号观山湖区百花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pdf

    关于发布《观山湖区百花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公告附件2:涉及有关文件.pdf

观山湖区百花湖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来源:百花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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