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机构改革,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现确定观山湖区财政局为观山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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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机构改革,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现确定观山湖区财政局为观山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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