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时间: 2015 年 6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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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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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
一、污水排污费 |
0.7×前3项污染当量数之和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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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
二、废气排污费 |
0.6×前三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建筑施工杨尘每当量0.6元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环境保护部环办[2014]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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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 |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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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
1、超标分贝/元/月:1/350,2/440,3/550,4/700,5/880,6/1100,7/1400,8/1760,9/2200,10,2800,11/3520,12/4400.13/5600,14/7040,15/8800,16及16以上11200; 2、对难以监测的建筑施工噪声,按面积(平方米)3—5元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环境保护部环办[2014]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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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
五、对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排污费 |
按0.5元/头的标准收取 |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厅、环保局黔价费[2008]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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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
六、对我省煤炭产品或煤炭企业征收的排污费 |
按每吨原煤1.2元计收 |
贵州省办公厅黔府办发[2003]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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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
七、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 |
(一)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焦炉、炭化室高度在3.2米及以上的捣固式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2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20元计收,专业生产城市煤气企业生产的焦炭和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根据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按吨焦2元乘以相应的收费系数核定。 (二)炭化室高度在2.8米至4.3米之间的机械化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3.2米的捣固式机械化焦炉和内热式直立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7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30元计收;专业生产城市煤气企业生产的焦炭和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根据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按吨焦7元乘以相应的收费系数核定。 (三)炭化室高度在2.8米以下的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20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50元计收,专业生产城市煤气企业生产的焦炭和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根据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按吨焦20元乘以相应的收费系数核定。 |
贵州省物价局、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黔价费[2011]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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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山湖区生态文明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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