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观山湖区环保系统实施收费单位情况的公示

  单位名称: 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时间:  2015 年 6月 1日

具体实施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一、污水排污费

0.7×前3项污染当量数之和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

 

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二、废气排污费

0.6×前三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建筑施工杨尘每当量0.6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环境保护部环办[2014]80

 

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

 

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1、超标分贝//月:1/3502/4403/5504/7005/8806/11007/14008/17609/220010280011/352012/4400.13/560014/704015/88001616以上11200

2、对难以监测的建筑施工噪声,按面积(平方米)35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环境保护部环办[2014]80

 

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五、对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排污费

0.5/头的标准收取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厅、环保局黔价费[2008]12

 

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六、对我省煤炭产品或煤炭企业征收的排污费

按每吨原煤1.2元计收

贵州省办公厅黔府办发[2003]51

 

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七、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

(一)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焦炉、炭化室高度在3.2米及以上的捣固式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2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20元计收,专业生产城市煤气企业生产的焦炭和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根据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按吨焦2元乘以相应的收费系数核定。

(二)炭化室高度在2.8米至4.3米之间的机械化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3.2米的捣固式机械化焦炉和内热式直立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7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30元计收;专业生产城市煤气企业生产的焦炭和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根据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按吨焦7元乘以相应的收费系数核定。

(三)炭化室高度在2.8米以下的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20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50元计收,专业生产城市煤气企业生产的焦炭和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根据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按吨焦20元乘以相应的收费系数核定。

贵州省物价局、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黔价费[2011]108

 

来源:观山湖区生态文明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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