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根据《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个人、中介组织、各类经营主体,禁止向“1040工程”、“连锁经营”、“纯资本运作”等传销人员出租房屋,为其提供集会、住宿等活动场所。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由房屋出租人自行清查,并主动清退传销人员,做到人要离房,物要出屋,对主动清退的单位和个人,可酌情从轻或免除处罚。
二、自动清退有困难的,应立即向世纪城社区打击传销办公室报告,由打传办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并没收房屋租金、押金等违法所得。
三、凡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清理,也不向世纪城社区打传办报告的,一经工商、公安部门查实,除没收房屋租金、押金等违法所得,并给予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经认定为传销人员出租屋的,一律采取停水,停电,换锁等措施。
四、对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逾期不自行处理的,一经查实,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任何已将房屋出租和准备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到辖区派出所、居委会登记备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到辖区派出所、居委会登记备案的,一经查实,相关执法部门将从严从重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出租房屋给传销组织或人员的,都有责任和义务向世纪城社区打传办、公安、工商部门揭发、举报。对揭发、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传销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举报电话:0851-4725646、0851-4720830)
特此通告!
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社区服务中心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世纪城派出所
观山湖区工商局世纪城工商分局
2014年5月22日
来源:世纪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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