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9号)文件要求,我局拟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企业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拟清理的3481户企业详见附件《清镇市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告名单内的企业,如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及时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及时申请信用修复移出;登记注册事项已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已停止经营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本公告期满后,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或未申请变更、歇业备案、注销登记等法定义务的,我局将结合调查核实情况,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联系地址:清镇市百花新城行政综合楼611办公室。

咨询电话:0851-82521985/0851-82527519

特此公告

附件:清镇市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xlsx

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来源: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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