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红枫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红枫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根据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批准的《红枫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库大坝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黔水运管函〔2024〕11号)等组织划定。

二、划界范围

我市辖区内红枫水电站管理和保护范围包括坝区和库区。

(一)坝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坝区管理范围(大坝、水电站、溢洪道、管理用房及生活区等):根据红枫电站1号地块、2号地块、3号地块产权证宗地图边界线划定,主坝至下游560米,左岸至新姬昌桥,距左坝端560米,右岸至新姬昌桥,距右坝端520米,主坝上游连接左右岸管理范围边界线后与库区管理范围相接。

坝区保护范围总体按照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划定。

经统计,红枫水电站坝区管理范围面积0.64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1.28平方公里。

(二)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1238.27米征地退赔线以内的区域。

库区保护范围原则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0米划定,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因红枫水电站库区有集中式饮用水源点,在1000米线与红枫湖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重合部分,与二级保护区边界线对比,采取就近原则,采用距离水边较近的线来划定。

经统计,红枫水电站库区管理范围面积58.36平方公里(含湖心岛),保护范围面积180.78平方公里(含湖心岛)。

三、划界成果

红枫水电站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采用1985国家基准高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关数据需与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红枫水力发电厂单位联系获取并签订保密性协议。

四、管控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载明的禁止性条款执行。

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红枫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附件:红枫水电站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坐标及高程基准补充说明.doc

清镇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来源:清镇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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