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24年8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清镇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
联系人:唐贞宇,联系方式:0851—82622437。
附件:
清镇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次登记信息台账(第一批次).xlsx
清镇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9日
来源:清镇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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