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清镇市水务管理局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的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了你公司,并要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清水复〔2015〕6号)到清镇市水务管理局水土保持事务科办理有关手续,如逾期或拒绝交回上述证件的,上述证件将自动注销,现予以公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清水撤决字[2023]03号)附后。
一、公示时间
至公示之日起15日。
二、公示方式和地点
网上公示:清镇市人民政府网
三、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咨询电话:0851-82522246(清镇市水务管理局)
清镇市水务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来源:清镇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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