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水务管理局关于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示

清镇市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清镇市水务管理局于202312月6日作出的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了你公司,并要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清水复〔2015〕6号)到清镇市水务管理局水土保持事务科办理有关手续,如逾期或拒绝交回上述证件的,上述证件将自动注销予以公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清水撤决字[2023]03号)附后

一、公示时间

至公示之日起15日。

二、公示方式和地点

网上公示:清镇市人民政府网

三、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咨询电话:0851-82522246(清镇市水务管理局)

清镇市水务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清镇市水务管理局关于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示清镇市水务管理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来源:清镇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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