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管理有奖举报活动。
一、举报内容
(一)燃气用户
1.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具有排气条件的场所,禁止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休息的房间和卫生间内储存及使用瓶装燃气;禁止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高层建筑物内使用瓶装燃气);2.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3.故意损坏气瓶信息化标签、阀门或者改变气瓶漆色;4.在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锅炉房内住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5.液化气连接橡胶软管老化、连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6.使用“黑气”,即报废(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报废年限为8年,可根据瓶身钢印时间判断)、超期未检验、未录入追溯平台气瓶(可追溯气瓶通过微信扫描角阀二维码可查询该气瓶充装、检验、流转信息)或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人员售卖的气瓶,使用跨区域配送的气瓶(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供气区域为清镇市以外的)。
(二)燃气经营者
1.企业或个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包括瓶装燃气及管道燃气,“黑气”的主要经营方式一般为:在小杂货店面摆放一两个钢瓶燃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内存放气瓶,散发送气工小卡片送气上门,利用面包车作为流动的仓库逃避检查并送气);2.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3.使用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将不合格的气瓶提供给用户(过期、超期、未录入追溯平台的气瓶);4.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
(三)其他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1.第三方施工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破坏占压燃气管道等设施;2.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3.擅自在燃气管道上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4.擅自拆除、损坏、覆盖、迁移户外燃气设施的;5.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的。
二、举报方式
举报受理单位:清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镇市百花新城综合楼1812室);举报受理电话:0851—82514471;举报受理邮箱:390429137@qq.com。
三、奖励标准
凡被核实、确认并成功处置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级别分类及判定,将对每1处隐患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人民币30元—3000元不等(“黑气”按照每个气瓶30元计算),重复举报无效。
四、相关要求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1.负有监管工作职责、报告义务人员举报的;2.举报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举报的;3.举报内容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4.经核查不属实或不属于我市辖区范围内的;5.非实名制举报的。
五、活动时间
本次有奖举报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
未尽事宜,清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拥有最终解释权。
清镇市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清镇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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