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江:
经查实,你未经批准于2021年2月5日在清镇市麦格乡腊腮村一组大洞口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4条及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36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江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没收非法开采铝土矿3吨;
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清镇市农业银行。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镇市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8日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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