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植物,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他珍贵、濒危、稀有的野生动植物等。
二、禁止非法猎捕、运输、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野生鸟类、兽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软体动物、昆虫类等)。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严禁非法采挖、收购、出售野生春兰、兜兰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对非法采挖、收购、出售野生春兰、兜兰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五、禁止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运输、携带、寄递无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义务,有权举报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0851-85510110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851-85861368
贵阳市南明区自然资源局 0851-85813231
贵阳市南明区农业农村局 0851-85512033
202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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