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138 | 成文日期: | 2019-08-08 |
| 文 号: | 清府发〔2019〕28号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11:27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 | 是否有效: | 否 |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清镇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8月8日
清镇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2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残疾人同步更高水平全面小康进程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筑府发〔2017〕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9〕8号)的要求,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同时规范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救助实施细则。
一、康复救助对象
清镇市户籍经济困难家庭中0-15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持清镇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按照《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执行。
“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难以支撑康复费用的残疾儿童以及乡(镇、社区)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精神残疾儿童: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后,在限定补贴额度内,为救助对象提供一次性的住院医疗救助,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显著改善,有效控制病情。
(七)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八)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三、救助标准
(一)清镇市户籍经济困难家庭中的0-15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手术类: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用:补助每人15000元 (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 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2)肢体矫治手术费用: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按照每个残疾儿童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眼科手术类的标准: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青光眼小梁切开术、斜视矫正术、眼睑矫治手术补助标准:800元/例,结膜及眼睑肿瘤切除补助标准:2000元/例,角膜移植手术补助标准:15000元/例。
2.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24000 元,每年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时间不低于10个月。
3.精神残疾儿童住院补助: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一个住院周期为三个月)
4.辅助器具适配:
(1)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
(2)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例补助6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不足60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助;
(3)助听器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9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不足9000元的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补助;
(4)人工耳蜗植入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5万元。
持清镇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标准按照《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执行。
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在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
四、救助流程
(一)申请。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前由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社区)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代为申请。超过申请时间未申请的,残联不再受理当年申请。
(二)审核。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乡(镇、社区)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初审及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交由市残联审批,确定是否救助对象。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核查申请。
(三)组织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省、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市残联将残疾儿童转介到监护人选择的机构进行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工作。
(四)数据录入。市残联要指导、督促乡(镇、社区)残联及时将受助对象的救助情况及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地录入到相关系统。
五、资金保障与监管
(一)资金筹集。救助资金除中央(省级)下达部分外,剩余部分资金按照《贵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之规定:“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级负担”;同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资金支付。救助资金由市残联根据残疾儿童所接受的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与具有康复资质的定点服务机构结算,不得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个人。残疾儿童在医保协议管理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先由医保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规定报销,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按程序予以救助,再由当地残联按规定与服务机构结算,剩余部分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行承担。残疾儿童在非医保协议管理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经审核后,由当地残联按规定与服务机构结算,剩余部分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行承担。
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资金按“实名制”的方式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六、职责分工
(一)市残联:负责牵头实施本救助项目;按年度编制本级资金预算;负责实施本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残疾儿童的状况并及时上报;负责本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审批和转介并将受助对象的信息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平台。
(二)市财政局:对残联提出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补贴范围和标准、资金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按照财力、绩效评价结果及其他财政管理规定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残联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乡(镇、社区)开展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享保身份认定工作。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社区)扶贫办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名单进行比对。
(五)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六)市卫健局:负责健全残疾人预防制度,加强残疾预防、筛查及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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