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115 | 成文日期: | |
| 文 号: | 清府发〔2018〕37号 | 发布时间: | 2018-11-29 11:34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社区),各有关部门
《清镇市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5日
清镇市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9号)和《贵阳市全面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8〕16号)的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全市文物工作,推动新时期文物事业发展,结合清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法治化,使全市文物资源进一步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文物管理机构逐步健全,人才队伍不断优化,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明显增强。文物执法力量不断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防范措施更加有力,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完善的文物安保措施。全面夯实文物工作基础,不断激发文物工作的创新活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文物工作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
二、全面落实各方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常务会议至少研究一次文物工作。各乡镇、社区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领导小组,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干部综合考核考评范围,配备专(兼)职保护人员;构建市、乡(镇、社区)、村(居)管理人或使用人三级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层层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乡<镇、社区>)
(二)落实部门协调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文化、文物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单位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宣传工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文物及文物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水务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道路修建、水利和其他项目建设时,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项目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调查评估。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经费需求规划并安排落实好保护资金预算,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大数据管理部门引导和推动大数据在文物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工作,指导文物部门做好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旅游部门在编制旅游规划时,要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城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文保单位和相关文物、考古、博物馆等单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查处违章建筑。档案部门要监督、指导文物保护和研究等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宗教部门要落实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生态部门要支持文物景区绿化、美化和环境整治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其他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责任。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中心、市综合执法局、市档案局、市民宗局、市生态局、市消防大队)
(三)落实社会责任。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文物的监督与巡查。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签订保护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内容;需要变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物所有人将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文物,其修缮、修复、保养和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管委会)
三、重点任务
(四)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巩固我市“三普”文物普查成果,全面核查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聘请专家对“三普”数据核定后,于2019年6月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配合市级建立贵阳市文物数据库,依托在建的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将贵阳市文物数据信息化,实现文物基本信息、保存现状、“四有”情况实时更新,随时查阅。逐步完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完成率达到50%以上。每年维修1处具有地方特色、有较高价值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并做好市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各乡(镇、社区))
(五)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险情排查,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立即开展抢救性保护,分年度对存在一般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抢救性保护,在2020年前由政府按年度列入目标任务全部解决。组织实施“张端望墓”“菖蒲堂”文物保护修缮与环境整治工作,将文物保护与精准扶贫、城乡三变、文化旅游等相结合;实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日一巡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周一巡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半月一巡查”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制度。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六)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贯穿“修旧如旧,带病延年”的理念。公示相关文物信息,在2019年5月,编制、公布国有收藏单位名录和可移动文物名录。抢救濒危珍贵文物,在2019年6月底前,开展馆藏珍贵文物健康测评,制定修复保护计划和方案,争取国家资金和技术支持,提升修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七)健全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实施文物平安工程,落实文物消防保护措施,注重文物本体及其周边建筑的系统性消防安全,完善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破坏设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文物保护管理等有关单位要把文物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逐一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建立完善的市、乡(镇、社区)、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现全市文物安全监管全覆盖。完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预案。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社区>)
(八)加强城乡建设中文物保护。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市文物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2019年底前,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坚决防止在城乡建设和改造中出现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征求文物部门意见,确保文物得以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配合省考古部门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各乡<镇、社区>、管委会)
(九)促进文物保护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推进“文物保护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积极探索文化展示、社区服务、参观游览、经营服务、公益办公、教育基地等有效可行的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模式。科学评估文物资源可承受的游客压力,2019年前制定并公布全市文物景区景点游客承载量;2019年6月底前开展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利用情况调查,对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作为资产经营,整体交由企业管理的情况进行清查、整改。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乡(镇、社区)、管委会)
四、严格文物执法
(十)强化文物执法督察。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市文物行政部门通过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确保持证上岗。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落实专人专职开展文物执法,每年分别开展文物执法督察4次。同时深入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全面遏制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落实文物违法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各乡<镇、社区>)
(十一)强化普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和职业院校教学内容。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在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迹遗址日等重点时段集中开展文物公益宣传,普及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司法局、职教城管委会)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因履行职责不力、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主管部门和乡(镇、社区)、管委会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实行文物保护终身问责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应当严肃问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必须严肃追责。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各乡<镇、社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十三)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按照《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通知》要求,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文物事业发展中长期目标任务;将文物保护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规划制定前应事先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深化文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和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局、市目标办)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文化(文物)、发改、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召开文物安全协调工作会解决文物安全中需要部门之间协调解决的问题。确保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联合执法工作规范、高效、有序推进。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十五)加大经费投入。加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经费投入力度。市财政局要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维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工作需要逐年适当增长,用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每年落实文物保护、文物修缮、文物巡查、培训等经费10万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物保护领域,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文旅局)
(十六)加强人才培养。力争我市更多文物专业人员纳入国家“金鼎工程”人才培养。加快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复合型管理、文物行政执法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积极参加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对文物从业人员进行全覆盖轮训,实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适当提高市级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结构比例。加大非文物系统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人员培训力度。创新人才管理机制、改革人才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乡(镇、社区))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印发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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