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095 | 成文日期: | 2018-02-06 |
| 文 号: | 清府发〔2018〕1号 | 发布时间: | 2018-02-07 11:36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 | 是否有效: | 否 |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清镇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6日
清镇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贵阳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原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优抚对象是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含参战致残民兵、民工);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 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此基础上实施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医疗救助、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三章医疗保障
第五条城镇和农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障仍按原方式不变。
第六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认为特困企业的,由市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缴纳,由单位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认定为特困企业、破产企业的、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民政、人劳、卫生等部门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
第四章医疗补助、救助、优惠
第十条 城镇和农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病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和大额医疗费用外补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经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予以全部解决(但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城镇和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若发生按规定享受所有医保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高的,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到贵阳市第三、五、六人民医院、清镇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察费惠民医疗政策。对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用,应先扣除报销部分金额,再减免个人自付部分。个人承担的费用除药费、输血费和材料费外减免50%。每人每年累计减免医疗费用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由市民政局根据优抚对象实际情况给予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40%;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0%;
(三)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可按《贵阳市城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或《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办理救助,年救助总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采取虚报骗取医疗费、政府医疗补助费的,由市民政局从其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并给予停止两年申报补助金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按实际情况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配合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一站式”即付结算、报销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要按年度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所需经费,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从本级福彩公益金每年提留总数的10%用于补充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第十九条市人社局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确保参保优抚对象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市卫计局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惠医疗服务;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惠服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现有合法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实施办法,可保持原有保障待遇不变,确保优抚对象现有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不降低。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特殊疾病与《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70号)文件中所明确的17中特殊病种相同。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因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等非正常行为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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