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镇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431094 成文日期: 2018-01-01
文 号: 清府发〔2018〕3号 发布时间: 2018-01-02 11:36
发布机构: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清镇市森林防火禁火令》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1日

清镇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天气,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的规定,特发布清镇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和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等级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扰、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公安、工商、民政、建设、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都应及时举报。

附件: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电话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电话

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82528370、82529119

红枫湖镇:82601117      站 街 镇:82580033

卫 城 镇:82572085      暗 流 镇:82750003

新 店 镇:82740018      王 庄 乡:82700001

流 长 乡:82770010      犁 倭 镇:82790001

麦 格 乡:82830131      市 林 场:82580036

百花社区:82517259      巢凤社区:82540360

红新社区:82525538      新岭社区:82602251

红塔社区:82575286      时光社区:88412001

乡愁社区:88412800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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