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094 | 成文日期: | 2018-01-01 |
| 文 号: | 清府发〔2018〕3号 | 发布时间: | 2018-01-02 11:36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清镇市森林防火禁火令》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1日
清镇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天气,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的规定,特发布清镇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和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等级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扰、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公安、工商、民政、建设、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都应及时举报。
附件: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电话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电话
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82528370、82529119
红枫湖镇:82601117 站 街 镇:82580033
卫 城 镇:82572085 暗 流 镇:82750003
新 店 镇:82740018 王 庄 乡:82700001
流 长 乡:82770010 犁 倭 镇:82790001
麦 格 乡:82830131 市 林 场:82580036
百花社区:82517259 巢凤社区:82540360
红新社区:82525538 新岭社区:82602251
红塔社区:82575286 时光社区:88412001
乡愁社区:88412800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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