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42643 | 成文日期: | 2023-01-09 |
| 文 号: | 清府办发〔2023〕1号 | 发布时间: | 2023-01-10 11:05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建设服务中心),市直各部门,市国资监管企业:
《清镇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月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清镇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部署,全面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及《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党办发〔202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按照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基本原则,将本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果。
第二条财政局和本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管理中融入绩效管理理念,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在预算绩效管理中,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分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和项目支出绩效管理两类。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是指各预算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能职责,使用全部预算资金(包括年初预算资金和追加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项目支出绩效是指各预算单位依据其职能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使用财政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所达到的产出、成绩和效果。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财政局和预算部门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绩效目标是编制部门预算、建设项目库的前提,是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及运用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以绩效目标为对象,所开展的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预算管理活动。
第六条预算绩效目标的分类。
1.按照预算支出范围和内容分为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1)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中安排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相关支出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2.按照时效性分为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1)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总产出和总效果。
(2)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七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自行设定相应的绩效目标。
1.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规划;财政部门中长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2.绩效目标要符合以下要求:
(1)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2)细化量化。绩效目标要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并有可衡量性。
(3)合理匹配。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安排的资金量相匹配。
3.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予以细化、量化。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2)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的影响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4.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和其他指标等。
(1)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反映预算部门根据既定目标计划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所有项目都应编制产出指标。
(2)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境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民生保障类和产业发展类等项目应编制效益指标。
(3)满意度指标是指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预算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的指标。
(4)其他指标是指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个性化指标。
5.绩效标准是衡量绩效指标实现程度的参照,其设定的依据和参考标准包括:
(1)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2)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3)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4)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八条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2)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明确绩效标准。
(3)部门预算中涉及二次分配的预算资金,暂不能细化到具体项目的,预算部门应先编制绩效目标框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二次分配时,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者向预算部门编制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局备案。
(4)阶段性项目主要编制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其他项目主要编制年度绩效目标。
第九条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部门根据行业中长期规划、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事项、部门职能职责和部门年度事业发展计划,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利用现有资源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2)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措施任务,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明确绩效标准。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部门编制预算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科学设置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体现产出、结果、成本、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信息,合理匹配预算资金,内容应完整、细化、量化,做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绩效目标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进行,“一上”部门预算时,预算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编报系统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并根据财政局 “一下”指标控制数进一步调整和细化。“二上”部门预算时,将细化的绩效目标报送财政局,对口资金管理科室审核汇总。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项目入库、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
第十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价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实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作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三条单位自评的内容包括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所有支出。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五条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汇总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建立零基预算管理新机制,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2022年底前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新时代新贵阳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零基预算管理新机制,全面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全面实施零基预算管理,打破财政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建立财政资金“能进能出”的决策机制。零基预算就是不受以前年度预算安排的影响,着眼于新一年的各项工作,以零为基点编制的预算,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指引,以实际支出需求为导向,以项目绩效为核心,以提高执行率为保障,逐项审议预算年度内各项费用的内容及开支标准,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预算。各部门按照“先有项目,再定预算”的原则提前谋划、科学编制预算,避免“资金等项目”,打破财政支出固化格局。
第二十条突出财政保障重点严格刚性约束。预算安排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事业需要和财力状况,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分清轻重缓急,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履行基本职能,保障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保障部门合理的支出需要。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区分轻重缓急申请预算,不盲目安排项目;从严控制预算调剂,减少年度中的预算追加事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效益实现最大化。
第二十一条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推进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着力支持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预算是政府预算及部门预算的基本内容,要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重大政策落实情况、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等。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安排或政策调整的资金将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部门或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各部门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工作,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要建立经常性项目定期评估机制,以3年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延续、政策和项目调整完善、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在政府预算层面,将绩效管理从一般公共预算拓展至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更加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和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六条绩效管理覆盖所有预算部门。绩效管理要延伸到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推进部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各部门要建立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构建“部门职责-工作任务-支出项目”的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体系,增强部门事权与财政支出的匹配性,规范项目整合归并,建立立体化、多层次的项目支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实施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构建部门整体预算绩效全闭环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财政政策体系。聚焦聚力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预算资金,优化财政支出方式,吸引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增加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投入,到2022年底前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财政政策体系和资金管理机制,有效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集中财力保障民生实事、生态环境改善、脱贫攻坚等推进,更好地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除中央和省市另外有规定外,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措施。重点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制定绩效管理规划,进行战略目标设定和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年度绩效目标并进行相匹配的资金测算。重点专项资金政策存续期内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政策执行完毕后,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政策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是否存续和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设以数据为依托的业务协同机制。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算项目设置规范和支出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普遍适用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依托贵阳市财政大数据平台,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孤岛”,促进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创新评估评价方法,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探索绩效调查、监督等多种手段,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方法,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完善资金分配中的绩效因素,逐步向以绩效为向导的资金分配管理方式转变,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将地方财政资金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挂钩。
第三十一条预算部门和单位为绩效评价主体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对部门整体支出和所有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自评(附表3附表4),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等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情况和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并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加快建立完善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深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部门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推进绩效运行监控。各部门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用款计划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和纠错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强国库现金管理,降低资金运行成本,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有效运用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调整、整改、报告、公开、问责”的综合应用机制,明确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为良好以上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和支持;对绩效评价确定为中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并减少安排10%以上预算资金;对绩效评价确定为差的政策和项目,要按照规定和程序暂停安排预算资金或取消相关政策、项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为中或审计发现问题较多的,要督促改进并减少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总额5%以上的财政资金。除有政策规定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外,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财政部门将一律收回。
第三十四条明确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各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三十五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监督考核。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褒奖鼓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强化绩效管理监督问责。严肃查处财政资金低效无效使用、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并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因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自评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各部门要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各部门应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重点政策和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加大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宣传。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力度,牢固树立绩效理念,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素质,不断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载体,积极宣传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让公众了解绩效、参与绩效,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营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舆论环境。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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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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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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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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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及代码 |
部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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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申请 (万元) |
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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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入性质分: |
按支出功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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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补助 |
其中:基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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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安排 |
项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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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配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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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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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结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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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概述 |
职能1: 职能2: 职能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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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任务 |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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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整体绩效目标 |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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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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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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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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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
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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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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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代码 |
实施单位 |
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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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工作运行保障□ 产业发展□ 民生保障□ 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化网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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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项目分类 |
项目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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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年限 |
项目起止时间 |
执行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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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预算 执行情况 (万元) |
预算数 |
实际执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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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总额: |
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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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小计 |
财政资金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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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补助 |
其中:中央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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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安排 |
本级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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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配套 |
下级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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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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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结余 |
结转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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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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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目标 完成情况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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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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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预计完成值 |
实际完成值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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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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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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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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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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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 |
经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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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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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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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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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
服务对象 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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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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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自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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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审核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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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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