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147532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 文 号: | 清府办发〔2021〕16号 | 发布时间: | 2021-10-02 09:00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危货运输企业:
现将《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30日
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
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在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政府批准划定的红枫湖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安全防护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建设管理,完善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防护;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核查。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及巡查,配合市公安装箱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开展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防护、水源管理等处置工作;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开展应急处置。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标准要求的条件,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按要求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主管部门发放的从业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 根据相关规定,禁止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因特殊需要,运输车辆确实要通该路段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溢、防漏、防晒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按要求设置警戒,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处置。
第十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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