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243760 | 成文日期: | 2021-03-18 |
| 文 号: | 清府办函〔2021〕29号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09:00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各责任单位:
《清镇市打击瓶装燃气行业乱象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8日
清镇市打击瓶装燃气行业乱象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及批示精神,切实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细落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黔安办函〔2020〕121号)、《市安委办关于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清镇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清安发〔2020〕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意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组织领导
成立市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专班,实行双组长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组织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措施,确保工作成效。
三、职责分工
(一)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充装站和销售门站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对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教育和移交处罚;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监管,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责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依法诚信安全经营、配送瓶装燃气主体承诺活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相关检查培训指导工作。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燃气气瓶登记、充装、检验等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和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充装和检验;督促燃气气瓶充装企业按规定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具备可追溯信息的新型钢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充装、检验燃气气瓶行为;组织充装单位开展依法诚信安全充装、检验瓶装燃气主体承诺活动;核实燃气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来源,对非本市充装黑气的线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气瓶的限下餐饮行业用户责令期限进行整改,对未整改的进行收缴。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工贸行业燃气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非法储存、销售的瓶装燃气进行暂扣;对非法售卖瓶装燃气等违法行为进行取缔;对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打击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瓶装燃气的行为;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汽车维修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瓶装燃气的,负责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未整改的,配合相关部门对瓶装燃气进行收缴;加强瓶装燃气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危化运输企业运用信息化平台对车辆、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化监管。
6.市公安局:配合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对非法储存、销售、运输、倒装瓶装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中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7.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瓶装燃气储存、充装、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设施和器材,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8.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限上餐饮企业按规定实施燃气使用实名制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气瓶的限上餐饮行业、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用户责令期限进行整改,对未整改的进行收缴;组织开展限上餐饮企业、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法诚信安全使用瓶装燃气主体承诺活动。
9.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瓶装燃气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和宣传,发现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和使用行为时,应立即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工作专班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明确2名人员具体负责,对非法储存、运输和销售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打击。
瓶装燃气各主体单位职责分工
1.瓶装燃气充装企业要持续安装燃气气瓶电子标签;将企业资质、气瓶、充装人员等信息上传平台,实现气瓶登记、充装、检验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配备相应的设备应用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将企业资质、配送中心、用户等信息上传平台,督促指导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信息化管理工作,实现销售、配送、用户实名制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3.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将企业资质、配送车辆、送气工等信息上传平台,督促指导送气工信息化管理工作,实现燃气气瓶销售、配送、用户实名制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4.瓶装燃气运输企业将企业资质、运输车辆、人员等信息上传平台,实现燃气运输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5.用气企业(单位)、个人主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气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实名购买瓶装燃气。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部门联动工作制度。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部门联动执法,重点打击非法储存、运输和销售液化石油气,全面开展全市燃气安全排查治理行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建立台账,分类监管,实行问题整改销号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要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专项整治,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处罚到位,坚决杜绝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燃气公司要明确专人开展燃气安全日常巡查及宣传工作,及时了解本辖区瓶装燃气使用情况,对发现的燃气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建立台账并报告工作专班。
(三)建立失职问责工作制度。各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因燃气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储存、运输和销售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严格对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要求,切实把燃气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气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宣传街头游商非法倒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气瓶、废旧气瓶、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的危害性,宣传瓶装燃气行业整顿和推进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举报。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正确使用燃气安全常识,掌握排查安全隐患的基本知识,增强安全用气意识,督导燃气经营企业为用户做好安全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责任单位对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执法,顶格处理。坚决依法取缔瓶装燃气各类非法经营、储存站点,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储存、倒装、运输燃气,违法生产、充装、销售、检验气瓶和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配合检查执法、暴力抗法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四)加强调度和信息报送。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调度和信息报送,要建好台账,科学监管。整治行动期间,按以下要求报送工作信息:
1.各责任单位于2021年3月18日前将本单位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箱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QQ邮箱:390429137@qq.com);
2.各责任单位于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每周四16:00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开展工作信息及排查出的问题台账;
3.燃气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起每周四16:00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排查台账及工作开展图片。
(共印30份)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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