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242511 | 成文日期: | 2021-02-04 |
| 文 号: | 清府办函〔2021〕16号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09:00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各涉及平台公司:
《清镇市2020年至2021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攻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4日
清镇市2020年至2021年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攻坚方案
为切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整体提升矿山生态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质量,扎实做好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有效推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成立清镇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攻坚工作专班,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杨 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玲玉(市铁建办副主任)
施春旭(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袁志东(市生态环境清镇分局局长)
成 员:赵先伦(市水务局局长)
张劲松(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商业学(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 俊(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代松(市公安局副局长)
付虎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杨孝文(站街镇镇长)
曾庆康(卫城镇镇长)
祁开鑫(新店镇镇长)
陈贤驰(犁倭镇镇长)
李忠明(暗流镇镇长)
唐玉坤(流长乡乡长)
胡 燕(王庄乡乡长)
黄诗平(麦格乡乡长)
毛国新(青龙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国书(滨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家军(巢凤街道办事处主任)
唐玉智(市产投公司董事长)
陈 建(市住投公司董事长)
曾 毅(市工投公司董事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矿山治理恢复日常工作,施春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珺、吕文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目标
为持续抓好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贵州省矿山修复底数不清、目标不明、措施不准、整治工作随意性大”和“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的全省共性问题的整改,落实好《清镇市2020年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过7个月的集中攻坚,力争于2021年5月底前,对全市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治理,解决当前治理效率低进度慢、治理区域质量不高等问题,理顺矿山生产期间的生态治理和闭坑后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关系,推动采矿权企业落实生态环保、水土保持、地质安全隐患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边开采、边治理”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
对照2019年初下发的《清镇市矿山生态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清府办发〔2019〕28号)明确的279个采矿破坏图斑(其中有证矿山182个、私挖盗采97个),结合辖区内因采矿引起的地质环境破坏现状,组织地质勘查单位进行破坏区域的逐一排查,核实已治理恢复图斑数和面积,根据《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统计未完成治理、新增破坏区域的位置和面积,以及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并制定表格形成台账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解决“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
工作时限:202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示范带动
在全面排查辖区内合法和非法采矿破坏区域(以下简称“破坏区域”)治理情况的基础上,按照2017年以来环保督察投诉或反馈过、交通便利、治理效果呈现直观、示范带动效应好为顺序的原则,在每个乡(镇、街道)明确1个合法矿山和1个非法开采点的不符合治理要求或未治理区域(点)作为辖区内治理示范点(详见附件1)。示范点的明确与辖区内破坏区域治理工作同步推进,各示范点必须于2021年2月底前完成。以示范点为契机,探索治理经验、积累问题处置经验、总结治理办法,为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和督察验收打下基础,提供示范。
工作时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三)高效治理
通过全面排查,由市工投等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负责按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乡(镇、街道)责任区域,立即对排查出来的未治理或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区域(点)启动治理,治理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抓紧实施治理工作,对一些非法开采破坏范围较小,且无高陡边坡,无崩塌、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安全隐患、无威胁对象(人员、房屋、重要基础设施等)的破坏区域,以及合法矿山范围因治理未达到要求的区域,可以采取治理与方案编制同步进行,治理完成前按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方案制定程序的措施,高效推进治理工作,确保应治理区域得到全面治理。
工作时限: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牵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市工投公司、市产投公司、市住投公司
(四)质量提升
实施治理过程中,不得仅关注治理数量和效率,更要注重治理的质量。不能简单的种树或种草,要根据破坏区域的实际,在消除地质安全隐患的基础上,合理明确治理方式,合法矿山破坏区域要确保原有的耕地和林地总量不少,非法开采的破坏区域根据实地情况“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具体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消除地质安全隐患。存在崩塌、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安全隐患且存在威胁对象的要切实消除隐患,不能采取简单覆土或回填等方式随意处理,必须请具备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到现场研究并形成治理方案,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存在崩塌、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安全隐患,但没有威胁对象的破坏区域,应以回填平整、裸岩和堆弃物斜坡不陡峭和有合理的退台为标准进行治理。同时避免因回填不到位降水可能形成堰塞湖体、陡峭坡体有水侵蚀沟容易造成周边降水集中冲泄而引发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2.力保耕地不少。不能将治理破坏区域工作简单的理解为植被复绿,要充分认识保护耕地是维护粮食安全的基础,不能仅为了治理效果直观而只种树种草,若土壤较为丰富的破坏区域且无滑坡隐患的应尽可能恢复成耕地,破坏区域以裸露岩石为主或治理后容易产生滑坡的区域,可以恢复植被为主的方式进行治理。
3.以恢复质量为导向。治理质量的提升是本次攻坚工作的重点,所有破坏区域都要对照《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来倒推治理措施,种树种草的具体措施按本方案治理标准落实,确保治理质量。
(五)跟踪督促
各乡(镇、街道)要每周调度一次辖区内的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市督办督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要安排专人每月对每一个治理点进行一次检查,并形成督查专报报市委市政府,原则上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专题会,研究解决治理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措施、推动治理进度。
牵头单位:市督办督查局、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市工投公司、市产投公司、市住投公司
(六)评价验收
市级平台公司在开展治理的工作中要注重验收相关资料的收集(例如前后对比实景照片、落实方案的有关印证资料等),乡(镇、街道)要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分管此次攻坚工作,破坏区域治理完成后,由乡(镇、街道)组织熟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的同志对治理情况进行实地初审,及时纠正有关问题。初审合格后,及时通知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复审,复审合格的填写验收审核表格(见附件2),并在整改台账中进行备注。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市工投公司、市产投公司、市住投公司
(七)治后监管
“三分治、七分管”,已完成恢复治理且验收合格的破坏区域,由市级平台公司及时移交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后期管护,确保恢复治理后的耕地保护、植被存活率、避免二次破坏,并将注明治理点位、面积、治理后地类及面积,且经双方签字恢复治理区域移交表(见附件3)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局纳入2021年调查监测的资源变更图斑进行采集,同时列入属地乡(镇、街道)的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治理区域移交后的一年内(观察期),因树草枯萎的由市级平台公司补植补种,今后因二次破坏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整改。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市工投公司、市产投公司、市住投公司
四、资金保障
在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镇市2020年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0〕106号)文件资金保障的基础上,补充以下几点内容:
(一)在各乡(镇、街道)属地范围内,新增耕地和林地指标收益不能覆盖治理费用的(包含合法和非法破坏区域),由市级平台公司作出说明,由属地乡镇审核同意,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保障。
(二)2021年新增的非法破坏区域,除市自然资源局收缴非法开采人员行政处罚罚款外,同时由市生态保护联合会按面积根据磋商机制收缴恢复治理费用并拨付对应乡(镇、街道),专项用于保障恢复治理工作。
五、治理标准
(一)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治理标准
1.崩塌、滑坡防治工程
(1)已经发生的崩塌或滑坡灾害,采取清理、支挡、护坡、截排水等工程措施消除了地质灾害危害。
(2)潜在的崩塌、滑坡灾害,采用削坡减载、锚固、抗滑桩、挡墙支挡、截排水等预防措施加固边坡,现状条件下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崩塌、滑坡治理工程应满足《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
2.泥(废)石流防治立程
(1)已经发生的泥(废)石流灾害,采取清理泥土(石),修筑拦挡坝等工程消除了安全隐患。
(2)潜在的泥(废)石流灾害隐患,采取切断或固化泥(废)石流物源,修建排导槽,废石堆前缘,修筑挡墙,废石堆后缘修建截排水沟等预防措施,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泥(废)石流治理工程应满足《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
3.地面塌陷防治
(1)对塌陷坑采取回填、平整等工程措施,修复受损土地。
(2)对塌陷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等。
(3)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应修复原有的河流、水渠、地表水、等水体功能,公路和铁路等基础设施功能采取修复措施。
4.地裂缝治理
对地裂缝采取了土石填充并夯实、灌浆固结、防渗处理等措施,消弥裂缝,修复受损土地。
(二)复垦为耕地的治理标准
1.复垦为耕地的应具备水源、土壤、地形条件,其中复垦为旱地后的田面坡度不宜超过25°,复垦为水浇地、水田时,地面坡度不宜超过15°。
2.水田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50cm,旱地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40cm,并对耕作层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实施分类管理。
3.根据耕地区块大小设置的灌排设施及机耕道等配套设施,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
4.复垦为耕地的修复工程验收标准应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
(三)复垦为林地的治理标准
1.全部覆土复垦为林地的有林地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30cm,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20cm。
2.不全部覆土复垦为林地的,宜采用坑栽或播籽。所选有林地、灌木林、其他有林地的种类宜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3.林地的种植密度为167株/亩,胸径不得小于3cm,间距2m,出土高度不得小于1.5m,树草同植。
4.林地郁闭度不小于0.30。
5.高陡边坡复垦为藤本植物的,应根据边坡高度、坡度分阶梯种植。
6.复垦为林地的修复工程验收标准应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矿山的生态恢复工作不仅是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也是清镇市生态文明示范市的重要抓手,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及“绿水青山”生态理念的重要举措,各部门、乡(镇、街道)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负责的开展好相关工作,市级平台公司不能只讲经济效益影响工作效益,部门间不得仅考虑各自职责,牵头单位要做好指导,齐心协力的扫除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障碍,确保治理目标如期高质量完成。
(二)厘清工作思路。治理工作中要合理分配为未治理部分、已治理待提高治理质量两个部分的工作时序,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找准工作切入点,克服畏难情绪,按照先易后难、统筹兼顾、确保治理效果的原则,重点抓好合法铝土矿、环保投诉、历史遗留等矿山的治理工作,一些不具备治理条件的砂石矿山不作为治理重点,非法开采破坏区域可根据实地情况,在确保地质安全隐患消除或隐患无威胁对象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治理标准。同时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在合法矿山在生产环节的治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乡(镇、街道)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必须恪守公心,认真、积极、负责的履行好各项职责,不得推诿、懈怠恢复治理工作,凡在治理工作中违反有关纪律规定将从严从重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1.清镇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不符合治理要求或未治理区域(点)示范点
2.清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审核表
3.清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区域移交表
附件1
清镇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不符合治理要求或
未治理区域(点)示范点(合法矿山)
填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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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乡(镇、街道)联络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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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
具体位置(村、小地名) |
拟治理恢复面积(亩) |
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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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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