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函〔2021〕1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镇市土地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240986 成文日期: 2021-02-02
文 号: 清府办函〔2021〕15号 发布时间: 2021-02-03 09:00
发布机构: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清镇市土地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日

清镇市土地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经费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清镇市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是以土地征收成本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提,主要用于统筹协调土地征收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的日常办公经费、业务费、办公设施购置费、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土地征收工作经费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厉行节约、规范支出”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成本(含土地补偿款、地上附作物补偿款、迁坟补偿款、村集体补偿款)的6%提取;过境项目按该项目管理规定比例计提。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经费纳入土地征收成本。

第六条  土地征收工作经费原则按以下相应的职责分工进行统筹安排。

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5%(含仪器丈量费用)

职责:负责建设用地报批前的《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张贴发布、组织签定《土地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用地范围内的基本情况(被征地涉及的村组、被征土地农户数、被征地地类、面积、权属、地上附作物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制《土地预征收(使用权人)调查登记表。按照合法程序开展征地的相关前期工作,做好涉及被征地农户的思想动员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好土地丈量、地面附着物清点、复核、确认工作,制作补偿明细清册;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制作征地补偿款兑现清册;负责征地补偿款的银行存折的发放工作、社会稳定等工作。对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事项进行收集,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各管委会与街道办事处自行协商工作经费的分配方式和比例,并将协商分配比例结果报市财政局及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备案。

二、市自然资源局:0.8%

职责: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程序做好土地报批资料的收集、审核及上报以及项目建设用地方面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对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做好土地测绘、勘界等相关工作。项目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由职能部门商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工作量的情况拨付一定比例的征地工作经费。

三、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0.2%

职责: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开展土地收储工作,对其提供兑现印证资料、补偿标准进行审核,制作征地补偿款兑现清册,协调好资金并及时通过银行存折方式兑现农户补偿款;按程序做好土地出让前的成本测算审核及出让后的成本清算审核,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块成本资金,并按原渠道返还(归垫)资金。

对全市安排的重点项目、工业项目、过境项目工作经费比例如有增减,相关单位分配比例对应调整。

第七条  用款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可以提出用款申请,经清镇市土地矿产资源中心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按项目拨付,待土地成本清算后进行结算。

第八条  征地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收支,不得设立账外账,规范支出行为。

第九条  实施土地征收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各种名目向项目业主索要工作经费,不得从土地征收资金中另外列支工作经费。

第十条  征地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征地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项目及土地征收完成后,按程序进行成本清算,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征地工作经费数据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共印30份)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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