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424876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 文 号: | 南府办函〔2023〕15号 | 发布时间: | 2023-03-14 09:24 |
| 发布机构: |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 内容概述: | |||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明区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13日
南明区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发〔2022〕1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7号)要求,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全面实行耕地用途管制,规范做好全区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查处违法占耕相关工作,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结合南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耕地保护工作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牢固树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全民参与意识。结合南明区实际,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加强耕地管控,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提供保障。
- 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从严管控、用养结合的耕地保护原则,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功能稳定。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全面实行进出平衡,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1、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活动。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作物种植,粮食作物种植情形包括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因历史原因,在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下发前,现状种植油、棉、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继续保留,在种植过程中可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2、严格管控永久基本农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种植林果、苗木、草皮和挖塘养鱼的,对有条件整改的,逐步恢复种粮或置换补充。
3、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需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按照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做到“先补后占”。对涉及耕地面积3亩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或申报用地单位开展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剥离利用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验收后方可开发建设。加强耕地指标库管理,指标不足时,区自然资源局需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平台公司通过异地购买方式进行补充。
(三)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研究制定区域内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耕地“进出平衡”以区域范围平衡为主、市域范围统筹补充的原则落实。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编制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四)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管
1、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原则上应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有计划地纳入年度“进出平衡”。
2、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进一步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执法监督问责机制,结合日常巡查、土地卫片执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工作,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实施监管。采取直接立案、联合查处、挂牌督办、社会通报等方式重点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行为从重严处。
(五)严格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
1、严格临时用地管理。按照临时用地管理要求,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时,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缴存土地复垦费用和向税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需完成复垦,并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农业、环保部门、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验收后,方可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和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2、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在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下发后,新增的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鼓励在符合生态、防疫等要求的情况下,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及闲置建设用地,尽量避免占用坝区耕地。对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必须符合相关用地规模要求,并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进出平衡”后,方能向属地乡政府申报审核备案。用地审核备案通过后,按月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并上图入库。对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印发前,经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已在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符合《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的,可继续实施;尚未备案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在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按规定进行用地审核备案。
四、部门职责
(一)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辖区范围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进行核实整改。负责耕地保护工作宣传,加大耕地保护巡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和监测,对各类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汇报、早查处。落实耕地用途管制,配合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及“进出平衡”相关工作;属地乡政府负责设施农用地审查备案、信息上报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违法行为查处。
(二)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耕地数量保护工作,牵头制定并落实遏制耕地“非农化”各项措施,牵头组织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的整治工作。负责查处农村非住宅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相关工作,做好耕地后备资源、可恢复耕种土地调查,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督促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或申报用地单位开展耕作层剥离利用及验收。会同农业农村、生态部门开展临时用地复垦验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服务监管及执法巡查工作。严格落实耕地卫片监督和土地卫片执法。
(三)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牵头制定落实各类防止耕地“非粮化”措施,牵头组织各类耕地“非粮化”行为的整治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督导属地乡政府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大棚房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违法占用耕地整改恢复验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或申报用地单位开展耕作层剥离利用及验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服务监管及执法巡查工作。会同自然资源、生态部门开展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四)区生态分局
负责指导督促本领域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强对本领域项目规划设计审核把关,对涉及耕地的,严格按照省、市文件标准执行,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进行申报。配合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整改工作实施。配合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及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五)区水务局
负责指导督促本领域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强水利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审核把关,对涉及耕地的,严格按照省、市文件标准执行,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进行申报。配合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整改工作实施。配合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及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六)区住建局
负责指导督促本领域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强交通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公路两侧绿化带宽度,对涉及耕地的,严格按照省、市文件标准执行,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进行申报。配合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整改工作实施。配合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及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
(七)区财政局
负责做好此项工作经费保障,指导做好经费申请相关工作。
(八)区督办督查局
负责对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南明区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相关职能部门、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南明区耕地进出平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工作调度会调度相关工作,有重要工作安排时可随时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南明区耕地进出平衡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时由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代章。
(二)落实资金保障
市级明确该项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1.南明区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南明区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南明区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桂均 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卓 荦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袁 莉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陈生华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吴志清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文莉 区水务局局长
罗少杰 区生态分局局长
杨庆锋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侯 兵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纪 刚 区国资中心主任
殷文龙 云关乡乡长
王 贵 后巢乡乡长
郝 涛 永乐乡乡长
田唯罕 中华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 崎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杜 虹 望城坡街道办事处主任
班 琦 西湖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卓 艳 沙冲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袁 姝 河滨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菲 兴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 涛 太慈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羊琪琳 遵义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唐立云 油榨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 甦 湘雅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泉 二戈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 智 水口寺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坤 中曹司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为果 花果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蔡 垚 小车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闻 谊 五里冲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陈生华、吴志清同志兼任,负责南明区耕地保护日常工作,其中耕地“非农化”问题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耕地“非粮化”问题由农业农村局负责。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工作调度会调度相关工作,有重要工作安排时可随时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时由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代章。
附件2
南明区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实施细则
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全面实行耕地用途管制,规范做好全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发〔2022〕19号)要求,结合南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耕地与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之间的转用实行“进出平衡”,确保全区耕地总量稳定。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二、工作原则
(一)“先进后出”原则。经批准实施的占用耕地项目,须在实施前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进后出。
(二)“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经批准实施的占用耕地项目,应当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县域自行平衡、市域调剂补充”原则。市级对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实行统筹调控,坚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因县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和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衡,县域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的,可以在市域范围内跨县统筹调剂。若确因资源条件无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可以和有结余指标的贵阳市辖区内的区(市、县)进行调剂,并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耕地进出平衡补偿标准,由调入方和调出方采取协议方式确定。
三、实施范围
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之间的转用实行“进出平衡”。
(一)耕地“进”的范围。耕地的“进”指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恢复为耕地。优先鼓励将与坝区、永久基本农田相连的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园林地及拟退出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等整治恢复为耕地,推动优质耕地集中连片保护。耕地“进”的范围包括:
1、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
2、废弃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的;
3、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的;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林地、草地、园地等地类整治为耕地的,应征得相关土地权利人及主管部门同意,经依法依规审核后方可纳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生态用地不得纳入“进”的范围;25度以上陡坡、河湖范围、受污染等不能长期稳定利用的地类范围不得纳入“进”的范围。
(二)耕地“出”的范围。耕地的“出”指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优先选择零星分散、质量较低、难以长期稳定利用、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耕地“出”的范围包括:
1、经批准实施国土绿化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空间和实施位置);
2、经批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按规定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占用一般耕地的;
3、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新增农村道路(即在农村范围内宽度≥1.0m、≤8.0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农地占用一般耕地的;
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在符合农业结构调整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
5、农民个人在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
6、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以及其他国家规定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
四、实施程序
(一)建立耕地恢复后备资源数据库。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市级下发的耕地恢复潜力数据库,选择适宜恢复的地块,建立南明区耕地恢复后备资源数据库,作为区域内耕地“进”的来源。(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二)需求申报(每年2月15日前)。在符合南明区国土空间规划及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项规划并取得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使用一般耕地的需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区域可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潜力资源,明确耕地“进”的地块,提出所辖范围内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报区自然资源局。(牵头部门: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
(三)方案编制(每年3月15日前)。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进出平衡”需求和可整治复垦为耕地的资源潜力,会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进”和“出”的规模、质量、布局、时序和年度实施安排,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方案编制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需经依法依规核定后纳入方案;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类的,经批准后,属地乡政府应当及时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权属证书等。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改变耕地地类的,应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核实并梳理汇总情况,向属地乡政府申报,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后,统筹做好“进”的安排。方案编制完成并经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出具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备案。每年12月以前,可结合实际耕地进出需求的变化,对方案进行完善和再上报备案。(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生态分局、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组织实施(每年11月15日前)。耕地“出”的地块应依据经批准的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建设。未纳入区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不得擅自转变耕地用途。耕地“进”的地块由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生态分局、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验收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耕地“进”的地块验收,实地核查并出具验收文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备案,确保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并做好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衔接。(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生态分局、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监督检查。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的,责令整改;对于耕地“非农化”的要强化对耕地“进出平衡”的全流程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踏勘、抽验等方式进行核查。对未实现耕地“进出平衡”的,督促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预计整改不足。(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责任分工
(一)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建立耕地恢复后备资源数据库,作为区域内耕地“进”的来源;负责汇总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进出平衡”方案,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编制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出具部门意见;负责将区政府印发的“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备案;负责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信息备案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负责耕地“进”的地块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出”的地块实施;负责督导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耕地“非农化”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二)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编制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出具部门意见;负责将区政府印发的“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负责耕地“进”和“出”地块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种植结构调整等审核指导,以及规范耕地种植活动,开展耕地质量验收和登记评定相关工作;负责耕地“进”的地块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负责督导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耕地“非粮化”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三)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生态分局
负责对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求申报过程中涉及部门专项规划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配合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及实施;配合耕地“进”的地块验收、“出”的地块实施;配合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排查整改工作。
(四)区财政局
负责做好此项工作经费保障,指导做好经费申请相关工作。
(五)属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内使用一般耕地的需求申报,结合本区域可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潜力资源,明确耕地“进”的地块,提出所辖范围内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负责对接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实需求申报过程中涉及部门专项规划的情况;配合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及实施;配合耕地“进”的地块验收、“出”的地块实施;负责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辖区范围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进行核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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