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417 | 成文日期: | 2019-09-17 |
| 文 号: | 清府办发〔2019〕124号 | 发布时间: | 2019-09-17 11:14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市房征局,物流管委会:
《清镇市董家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奖励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7日
清镇市董家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
收奖励方案
为加快清镇市董家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工作,早日建成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备的城市居住环境。按照群众得利的原则,清镇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奖励补助方案。
在本项目签约通告规定时限的60日内签约搬家的,将给予下列奖励和补助,逾期未签约的一律不予奖励和补助。奖励补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签约搬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积极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签约搬家奖励(以房屋合法产权证明为准)。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奖励
(一)住宅部分
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选择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及搬家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在《征收决定的公告》发布后,自规定签约时间开始至第60日内(含第6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给予原住宅合法建筑面积50%的住宅建筑面积奖励。
2.原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的,以45㎡为奖励参数。
(二)商业用房部分
原房产权登记为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选择产权调换并在清镇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的公告》规定签约之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给予原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15%的一次性货币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奖励
(一)住宅部分
在《征收决定的公告》发布后,自规定签约时间开始后60日内(含第6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原住宅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值30%的一次性货币奖励。
(二)商业部分
在《征收决定的公告》发布后,自规定签约时间开始后60日内(含第6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原商业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值20%的一次性货币奖励。
四、其他奖励
(一)修建于2011年3月29日前,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再按砖混结构760元/㎡、砖木结构500元/㎡、其它结构300元/㎡给予奖励。在《征收决定的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和搬家交房的可享受以上补助和奖励和优惠,逾期不签约、搬家交房的,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助和奖励。
(二)被征收人依法获得的规划建设许可证在征收人发布征收决定之日前仍在有效期内但按照征收人要求停工未建的,或因市人民政府规划调整及建设需要对取得合法规划建设手续的被征收人要求停止建设造成已批手续失效的,在《征收决定的公告》规定之期间内签约的,按住宅600元/㎡、商业用房1000元/㎡缴纳房屋建设成本后,按照准建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可享受本方案的产权调换奖励,但不享受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助。
(三)临道路一层实际经营房屋部分
被征收临道路(4.5米宽村级道路及以上)一层房屋,在发布征收决定前,临道路一层合法房屋实际连续经营满三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提供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征收决定的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并搬家的,临道路实际经营一层房屋按照纵深4米,宽度按照临道路实际经营房屋宽度,计算临道路实际经营房屋面积。认定实际经营面积房屋只能享受以下奖励之一。
1.住宅产权调换,除签约奖励50%住房面积外,同时给予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30%的货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助按照住宅原房合法面积予以补助,不享受商业评估价和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2.商业用房置换,按照临道路实际经营房屋面积一比一原则进行商业用房置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原住宅房屋合法面积予以补助,不享受商业评估价和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特殊人群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在规定期限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每证给予3000元补助,两证均有给予6000元补助;被征收房屋常住人中有高龄人口的(80周岁以上)80-89周岁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的搬家补助,90-99周岁的给予每人8000元的搬家补助,100周岁以上的给予12000元的搬家补助(以公安户籍或户口簿登记时间为准)。
六、本奖励补助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清镇市董家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并由清镇市房屋征收局负责解释。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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