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发〔2019〕9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431402 成文日期: 2019-07-15
文 号: 清府办发〔2019〕95号 发布时间: 2019-07-15 14:43
发布机构: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市房征局,红枫湖片区管委会,百花社区:

《石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5日

石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

安置补偿方案

石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是经清镇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点项目,对推动清镇市经济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清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清镇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石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

二、房屋征收主体

清镇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清镇市房屋征收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清镇市红枫湖片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五、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让利于民,先签约优先选房的原则。

六、本征收方案适用范围

石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七、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

自清镇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之日起60日内。

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过被征收人集体推荐或者被征收人代表进行公开摇号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合法评估报告为价值认定依据。

九、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在本项目楼盘内进行安置,按照签约顺序优先选房安置。被征收户可自主选择相应安置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指定的安置房屋不分楼层、朝向)。

十、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确认

(一)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手续及土地手续。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合法产权手续及土地使用手续的房屋,在征收方案公示之日起20日内,由被征收人向清镇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社区提出申请,按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房屋确权规定进行确认,逾期未提供合法有效房屋产权手续或未申请确认的,一律按无证建筑处理。

(三)被征收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方案公示之日起20日内依法到产权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十一、安置补偿方式

(一)安置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

(二)被征收人的合法产权房屋的装修、附属设施等,均按本方案标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组集体房屋被征收的,选择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的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标准及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临街一层经确认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经营业主非房屋所有权人,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租赁问题。

(五)新建安置住房按国家建筑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经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征收人交付被征收人使用。

(六)产权调换安置

1.住宅部分

按照被征收人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调换安置:

(1)被征收人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结算,同等面积内互不补差。

(2)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与所选择的安

置房户型面积必须就近靠档。就近靠档选择后低于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的,安置房选定后剩余的面积扣除奖励部分外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超过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的,按符合下列标准的补差方式进行补差,超安置面积最高不能超过50㎡。

A.超过面积在10㎡以内的(含10㎡),被征收人按1500元/㎡补差。

B.超过面积在10㎡以上20 ㎡以内的(含20㎡),按2000元/㎡补差。

C.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上述A、B项其中之一。超过面积在20㎡以上50㎡以内的,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价自行承担。

(3)被征收人原合法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不足45㎡的,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征收人按45㎡的建筑面积进补偿。

2.商业用房部分

(1)商业用房是指房屋产权登记为商业用途性质的房屋

(2)被征收人原商业用房产权登记面积与安置商业用房面积调换安置:

A.被征收人原商业用房产权登记面积与商业安置用房面积在同等面积内互不补差;

B.安置商业用房面积超出原商业用房产权登记面积3%以内的,被征收人按原商业用房评估价格补差,超出3%之上的按安置商业用房市场价格购买(超安置面积在5㎡以内)。

C.就近靠档后,安置商业用房面积低于原商业用房产权登记面积的,未安置面积按安置商业用房预评估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

(七)货币补偿安置

1.住宅部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原房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商业用房部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原房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十二、其他房屋的处理

(一)在2011年3月29日前修建的房屋,无相关建设手续和房屋合法产权手续的建筑,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拆除工料补贴,逾期签约的不予补贴。

1.砖混结构:600元/㎡

2.砖木结构:400元/㎡

3.其他结构:200元/㎡

(二)在2011年3月29日至2013年5月18日之间修建的房屋,无相关建设手续和房屋合法产权手续的建筑,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拆除工料补贴,逾期签约的不予补贴。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其它结构:200元/㎡

(三)2013年5月18日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许可,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属违法违章建筑,按照2013年5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发布《关于开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文件规定,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给予拆除。

十三、过渡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找房过渡。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由征收人一次性计发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如超过24个月后不能交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过渡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名称

产权

性质

标准

备注

搬家补助费

住宅

8元/㎡/次

1、货币补偿计发一次

2、产权调换计发二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

8元/㎡/月

1、货币补偿一次性计发三个月

2、产权调换按实际过渡期限计发

搬家补助费

商业

20元/㎡/次

1、货币补偿计发一次

2、产权调换计发二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商业

20元/㎡/月

1、货币补偿一次性计发三个月

2、产权调换按实际过渡期限计发

十四、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

本方案结合市场价格制订以下补偿标准。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被征收户,可委托本项目评估机构对其装修进行独立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房屋附属设施、附属物、室内设施、室内装修按下列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未建房基础浆砌石 160元/ m³;毛石混凝土 200元/ m³;砖基础(未建房)180元/ m³

2.畜圈260-350元/㎡(砖混结构层高2.2米以下300元/㎡、层高2.2米以上350元/㎡;砖木结构 260元/㎡)

3.简易棚120元/㎡;

4.门楼500元/个;

5.水泥空心砖围墙150元/m³;

6.红砖砌围墙180元/m³;

7.浆砌石堡坎、浆砌石围墙186元/ m³;

8.水沟、挡土墙130元/m³;

9.干砌石堡坎148元/m³;

10.水泥院坝200元/㎡(含土地补偿费用);土质院坝120元/㎡(含土地补偿费用);

11.花台50元/m³;

12.水池、粪池150元/m³(室外独立);

13.沼气池4000元/个(必须达到农业局设计标准);

14.女儿墙150元/m³(高0.8米以上计算,0.8米以下不计算);

15.厕所:砖混结构层高2.2米以下300元/㎡、层高2.2米以上350元/㎡,砖木结构260元/㎡;

16.活动板房200元/㎡;

(二)房屋附属物、室内设施补偿标准:

1.电话每部300元(不计分机)

2.闭路电视、有线电视、数字电视每户200元(含原房安装的接收器),室内暗线(照明、闭路电视、电话)30元/㎡(以房屋实测面积计算);

3.分水表和分电表每块50元

4.总独立水表每块400元

5.独立电表(照明)每块600元

6.独立动力电表(三相)每块1500元(迁移补助费)

7.电脑宽带迁移每户一次性补贴费150元

8.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500元/个

9.空调移机费600元/台

10.祭祖神龛(铝合金)200元/套

11.房屋周边不可迁移的景观树按评估结果补偿,非景观树按《(清府发[2017]2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镇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三)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单价

装 修 标 准

备 注

简单装修

200元/㎡-250元/㎡

1.外墙水泥清光,2.门窗完善,3.室内水泥地皮清光,4.水电设施完善,5.有简单单独厨房

一般装修

260元/㎡-300元/㎡

1.外墙有瓷砖,2.木门及铝合金窗,3.室内简单地砖,4.室内刮有瓷粉,5.有单独厨房、卫生间

标准装修

310元/㎡-350/㎡

1.外墙有瓷砖,2.木门及铝合金窗,3.室内中档地砖,4.有简单吊顶,5.厨房、卫生间设施完善

精装修

360元/㎡-400元/㎡

1.外墙有瓷砖,2.防盗门、套装门、固柜,3.室内中档地砖,4.客厅有电视背景墙、造型、吊顶,5.厨房、卫生间设施完善

(注:如对上表装修补偿单价有异议的,可申请单体评估,砖木结构房屋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房屋室外装修补偿标准:

类别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位(元)

备注

室外地板

普通地板砖、水磨石

20-45

耐磨抛光地板砖(600×600)

50-70

耐磨抛光地板砖(800×800)

70-80

耐磨抛光地板砖(1000×1000)

80-100

大理石

90

花岗石

90-160

室外其它

塑质遮阳、雨棚

M

75

钢化遮阳、雨棚

110

瓷瓶栏杆

M

80-120

琉璃瓦

138

不锈钢扶手

M

120

木扶手

M

160

铁扶手

M

110

(五)牲口迁移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

1.牛、马300元/头

2.猪50公斤以下50元/头;50公斤以上100元/头

3.能繁母猪150元/头。

十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用房的。

2.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经营三年以上的。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逐月计发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金的职工人数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或经核定后按照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第十五条第(二)款中1+2项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补助。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第十五条第(二)款中1+2项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补助。

十六、本方案仅适用于石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

十七、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清镇市房屋征收局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清镇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清镇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

十九、本方案中未予明确的事项,由相关会议议定。

二十、本征收方案由清镇市房屋征收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关于《石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解读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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