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400 | 成文日期: | 2019-06-28 |
| 文 号: | 清府办发〔2019〕84号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15:40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市房征局,卫城镇:
《坛罐窑铝矿矿权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8日
坛罐窑铝矿矿权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房屋
搬迁补偿方案
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坛罐窑铝矿是省重点项目,系清镇煤电铝一体化王庄华锦铝业氧化铝重要供矿基地,因中铝贵州分公司采取露天开采作业,给矿区附近民房带来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现必须对坛罐窑矿涉及卫城镇犀牛村部分村民房屋实施搬迁工作。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保障被搬迁户合法利益,卫城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搬迁地周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坛罐窑铝矿矿权范围内地址灾害隐患房屋搬迁项目
二、房屋搬迁主体
清镇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搬迁实施单位
卫城镇人民政府
四、搬迁安置补偿原则
房屋搬迁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让利于民。
五、房屋搬迁的范围
坛罐窑铝矿矿权内涉及地址灾害隐患房屋搬迁红线内(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六、搬迁补偿签约期限
自卫城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签约通知》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
七、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确定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详见评估报告)。
八、被搬迁房屋的产权确认
(一)由被搬迁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手续及土地手续。
(二)被搬迁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被搬迁人应在搬迁签约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产权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三)自2013年5月18日贵阳市发布《关于开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之后抢建的房屋,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一律作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九、搬迁补偿方式
(一)搬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搬迁人的合法产权房屋的装修、附属设施等,均按本方案标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搬迁范围内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搬迁的,统一按照本方案标准及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临街一层经确认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经营业主非房所有权人,自本项目房屋搬迁通知发布后,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有关事项并解除租赁合同。
(五)货币补偿安置
1.住宅部分
按被搬迁人原房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被搬迁人在本次搬迁范围内所有原合法产权登记面积不足45㎡的,且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按45㎡计算。
2.商业用房部分
被搬迁人商业用房,按原房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其他用于经营生产房屋
被搬迁人用于经营生产的房屋,按经确认用于生产经营的面积,给予原房同地段类似原商业用房评估价格一次性货币补偿。
十、过渡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一次性补偿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搬迁人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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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产权性质 |
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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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助费 |
住宅 |
8元/m2/次 |
货币补偿发一次 |
|
临时安置补助费 |
住宅 |
8元/m2/月 |
货币补偿一次性发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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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助费 |
商业 |
20元/m2/次 |
货币补偿发一次 |
|
临时安置补助费 |
商业 |
20元/m2/月 |
货币补偿一次性发三个月 |
十一、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
本方案结合市场价格制订以下补偿标准,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被搬迁户,可选择对其装修进行独立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房屋附属设施、附属物、室内设施、室内装修按下列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1.有建房手续的未建房基础浆砌石186元/m3;毛石混凝土200元/m3;砖基础(未建房) 180元/m3;
2.畜圈260-350元/ m2 (砖混结构层高2.2米以下300元/m2、层高2.2米以上350元/m2;砖木结构260元/m2);
3.简易棚120元/m2;
4.门楼500元/个;
5.水泥空心砖围墙150元/m3;
6.红砖砌围墙180元/m3;
7.浆砌石堡坎、浆砌石围墙186元/m3;
8.水沟、挡土墙130元/m3;
9.干砌石堡坎148元/m3;
10.水泥院坝200/m2 (含征地费用);土质院坝120元/m(含征地费用);
11.花台50元/m3;
12.水池、粪池80-150元/m3 (室外独立);
13.沼气池4000元/个(必须达到农业局设计标准);
14.女儿墙150元/m3 (高0.8米以上计算,0.8米以下不计算);
15.厕所:砖混结构层高2.2米以下300元/m2、层高2.2米以上350元/m2,砖木结构260元/m2;
16.活动板房200元/m2。
(二)附属物、室内设施补偿补助费
1.电话每部300元(不计分机);
2.闭路电视、有线电视、数字电视每户200元(含原房安装的接收器),室内暗线(照明、闭路电视,电话) 30元/ m2(以房屋实测面积计算);
3.分水表和分电表每块50元;
4.总独立水表每块400元;
5.独立电表(照明)每块600元;
6.独立动力电表(三相)每块1500元(迁移补助费);
7.电脑宽带迁移每户一次性补贴费150元;
8.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500元/个;
9.空调移机费600元/台;
10.祭祖神龛(铝合金) 200元/套;
11.房屋周边不可迁移的景观树按评估结果补偿,非景观树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镇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清府发〔2017〕22号)文件执行。
(三)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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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补偿单位 |
装修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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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装修 |
200元/m2-250元/m2 |
1.外墙水泥清光; 2.门窗完善; 3.室内水泥地皮清光; 4.水电设施完善; 5.有简单监督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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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装修 |
260元/m2-300元/m2 |
1.外墙有瓷砖; 2.木门及铝合金窗; 3.室内简单地砖; 4.室内刮有瓷粉; 5.有单独厨房、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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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装修 |
310元/m2-350元/m2 |
1.外墙有瓷砖; 2.木门及铝合金窗; 3.室内中档地砖; 4.室内有简单吊顶; 5.厨房、卫生间设施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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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 |
360元/m2-400元/m2 |
1.外墙有瓷砖; 2.防盗门、套装门、固柜; 3.室内中档地砖; 4.客厅有电视背景墙、造型、吊顶; 5.厨房、卫生间设施完善。 |
(注:如对上表装修补偿单价有异议的,可申请单体评估,砖木结构房屋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房屋室外装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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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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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地板 |
普通地板砖、水磨石 |
m2 |
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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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磨抛光地板砖 (600×600) |
m2 |
5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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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磨抛光地板砖 (800×800) |
m2 |
7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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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磨抛光地板砖 (1000×1000) |
m2 |
8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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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 |
m2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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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石 |
m2 |
90-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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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金属门窗 |
铝合金卷帘门 |
m2 |
138-152 |
|
|
铝合金门窗 |
m2 |
12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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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锈钢防盗门 |
m2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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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防盗门 |
m2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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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防盗门 |
樘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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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防盗门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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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锈钢落地门 |
m2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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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 |
m2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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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花 |
m2 |
10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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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锈钢防盗窗栏 |
m2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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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其他 |
塑质遮阳、雨棚 |
m2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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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遮阳、雨棚 |
m2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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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瓶栏杆 |
m |
8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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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瓦 |
m2 |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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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锈钢扶手 |
m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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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扶手 |
m |
160 |
||
|
铁扶手 |
m |
110 |
(五)牲口迁移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
1.牛、马300元/头;
2.猪50公斤以下50元/头;50公斤以上100/头;
3.能繁母猪150元/头。
十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一)被搬迁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搬迁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用房的。
2.被搬迁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搬迁通知发布前经营三年以上的。
4.因搬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被搬迁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逐月计发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金的职工人数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或经核定后按照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三)被搬迁人商业房屋已进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原则及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补助。
十三、其他房屋的处理
(一)在2011年3月29日前修建的房屋,无相关建设手续和房屋合法产权手续的建筑,在房屋搬迁通知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拆除工料补贴,逾期签约的不予补贴。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其他结构:200元/㎡。
(二)在2011年3月29日至2013年5月18日之间修建的房屋,无相关建设手续和房屋合法产权手续的建筑,在房屋搬迁通知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拆除工料补贴,逾期签约的不予补贴。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其它结构:200元/㎡。
(三)2013年5月18日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许可,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属违法违章建筑,按照2013年5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发布《关于开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文件规定,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给予拆除。
十四、房屋搬迁奖励规定
卫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市、镇两级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和补助办法,在《搬迁签约通知》的规定时限的30日签约搬家的将给予下列奖励和补助,逾期未签约的一律不子突励和补助,奖励补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签约搬家奖励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积极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每户2万元标准给予签约搬家奖励(以公安户籍为准)。
(二)签约奖励
1.住宅部分
在卫城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通知规定签约之日起20日内(含第2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给予被搬迁人原住宅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值30%的一次性货币奖励。
2.商业用房部分
在房屋搬迁通知发布后,自规定签约时间开始后20日内(含第2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给予被搬迁原商业产权登记面积评估总价值20%的一次性货币奖励。
3.公产部分
搬迁范围内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被搬迁的,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卫城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通知规定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约搬家的,给予评估总价10%的货币奖励。
(三)其他奖励
1.在2011年3月29日前修建的房屋,无相关建设手续和确权手续的违法建筑,在《搬迁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和搬家交房的,按照砖混结构400元/㎡、砖木结构300元/㎡、其它结构20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和搬家交房的可享受以上补助、奖励和优惠,逾期不签约、搬家交房的,不予任何补助和奖励。
2.在搬迁范围确定前申请并获得合法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的,按搬迁人要求停工未建的(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在发布征收通告之日时仍在有效期内),或因市人民政府规划调整及建设需要对取得合法规划建设手续的被征收人要求停止建设的造成已批手续失效的,按住宅600元/㎡、商业用房1000元/㎡缴纳房屋建设成本后,按批准建设面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可享受签约奖励,但不享受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附属设施补助。
十五、特殊人群搬迁补助
被搬迁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在规定期限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每证给予3000元补助,两证均有给予6000元补助;被搬迁房屋常住人中有高龄人口的(80周岁以上)80-89周岁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的搬家补助,90-99周岁的给予每人8000元的搬家补助,100周岁以上的给予15000元的搬家补助(以公安户籍或户口簿登记时间为准)。
十六、其他规定
本方案仅适用于中铝贵州分公司坛罐窑铝矿矿权范围内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房屋搬迁工作。
十七、本搬迁方案由卫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方案未予明确事项,由相关会议议定。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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