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351 | 成文日期: | |
| 文 号: | 清府办发〔2018〕217号 | 发布时间: | 2018-12-07 15:39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市直各相关单位:
《清镇市戈家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镇市戈家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
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戈家寨水库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长期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2号)、《清镇市戈家寨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省发改委关于清镇市戈家寨水库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黔发改建设〔2016〕1329号)、《关于清镇市戈家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黔移函〔2015〕106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镇市席关水库、大麦西水库、戈家寨水库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的批复》(筑府函〔2014〕14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镇市中、小型水库移民人口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清府发〔2014〕4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16〕28号)、《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府发〔2017〕4号)、《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镇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清府发〔2017〕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征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清镇市戈家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区移民安置与补偿。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多种生产安置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二)移民搬迁安置坚持以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城镇购房安置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严格执行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以乡(镇)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原则。移民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清镇市移民局统筹做好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移民安置涉及乡(镇)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库区村委会要在乡(镇)的领导和指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清镇市移民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坚持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农村移民安置要着眼长远,要与“十三五”规划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美丽家园、小康库区”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整合各项后期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库区长期稳定。
第四条签约期限
自清镇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的公告规定签约之日起30日内。
第二章建设征地实物
第五条在移民安置实施时,建设征地移民实物严格以几方签字确认的戈家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表(原始调查表)、以及经三榜公示的实物成果为准,不得随意增减。
第六条搬迁人口的确定
(一)建设征地区搬迁人口确认截止时间为项目搬迁工作结束之日。
(二)搬迁人口严格以2014年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登记确认的移民户及人口数量为基础,至项目搬迁工作结束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建设征地区搬迁人口:
1.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
2.长期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住房(户籍)和土地的无房人口。
3.已婚嫁入(或入赘)并办理结婚证,户籍不在库区的人口。
4.暂时不在调查范围内居住,但户籍、住房在调查范围内的人口,如外出打工人口、升学后户籍留在原籍的学生等。
5.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三级以下士官(不含三级)、临时工、合同工、劳教人员等。
6.搬迁截止日期前,合法婚嫁到建设征地区,有合法房产且居住在建设征地区的人口。
7.新出生和依法收养的人口(新出生人口须有计划生育证、出生证等;政策外生育人口在完善相关计生手续后计入调查登记人口;收养人口须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8.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失业职工,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合法房产,停建令下达前返回原籍居住的常住人口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9.停建令下达之前离婚回原籍且有合法房产或依附于直系亲属居住的离婚人口,提供法定离婚文书和村委会证明后进行确认;离婚法律文书明确由其抚养的子女,若随其回到库区长期居住,计入调查登记人口。
10.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合法房产的有女无儿户,明确由女儿赡养老人而且女儿随老人居住的,经村民委员会据实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可计入调查登记人口。
11.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合法房产的常住人口,若户口不在建设征地区的,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后可计入调查登记人口。
12.其他特殊情形,由戈家寨水库工程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下同)另行研究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调查登记人口:
1.仅有户籍在调查范围内,无房屋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调查范围外的人口。
2.婚出或入赘出建设征地区范围外的人口。
3.停建令下达前已自行搬迁出建设征地范围的人口。
4.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5.未办理法定手续的收养人口。
6.学生毕业已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在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以上(含三级)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及符合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且已经安排就业的不在建设征地区作为生产生活居住地的人口。
7.户籍在调查搬迁范围内,但无合法房产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
8.停建令下达后户籍非正当理由迁入的人口,离婚返回建设征地区的人口及其连带人口。
9.其他特殊情形,由指挥部另行研究处理。
(四)人口核定程序
1.建设征地区搬迁人口确认,以工程建设征地涉及乡(镇)为主体,相关部门配合,成立搬迁安置人口界定工作组,依据人口界定原则及办法进行界定,结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工作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再将核实成果公示7天后不再复核。以村为单位将确认结果形成会议纪要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汇总,报指挥部核定,作为建设征地区搬迁人口补偿的依据。
2.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征地区搬迁人口确认的第一责任人,各搬迁安置人口界定工作组负责人对所负责村组的确认结果负责。
3.指挥部具体指导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对建设征地区搬迁人口的确认结果进行核定。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按指挥部的核定结果组织搬迁。
4.建设征地区搬迁人口确认结果经指挥部核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变动。
5.建设征地区搬迁人口确认要严格执行政策,对有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生产安置
第七条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八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应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移民的意愿,可以采用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安置方式(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一次性补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适当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被征地农户结合自身条件,以户为单位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经农户自愿选择,签订生产安置方式协议后不得变更。
(一)农业安置:对库周耕地资源较多,能在本村组或临近村组流转、调整、调剂耕地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移民,能够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可选择农业安置。
(二)非农业安置:对家庭有固定非农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生产技能或有经商、办厂能力的被征地农户,可选择非农业安置方式。需由农户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市移民局逐级审查同意,并签订生产安置协方式议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补助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户,由其自行安排生产生活出路。
非农业安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城(集)镇拥有固定所有权住房且能满足家庭成员居住的房产。
2.从事二、三产业,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的职业较为稳定,家庭每月收入3500元以上的,持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证明。
3.跨乡安置的,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接收证明;跨区(市、县)安置的,接收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接收证明。
4.有不再要求当地人民政府重新进行安置的保证书。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或子女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申请非农业安置,不受以上①、②条的限制。
(三)其他安置方式: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和一次性补偿安置。
1.投亲靠友安置:指移民户在征地区外有亲友,并能利用生产安置费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投亲靠友安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采取投亲靠友农业安置的,被投靠人必须具备满足本户和移民户人均不低于安置区人均耕地的条件,被投靠人出具解决生产资料的书面承诺;
(2)采取投亲靠友赡养、抚养安置的,投靠亲属应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条件,并作出赡养或扶(抚)养的书面承诺;
(3)安置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社区)同意接收证明;
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农村移民或户主应提出书面申请,自行落实拟迁入地地方政府出具的接纳入户和解决其生产资料的书面证明,并由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社区)逐级审核后报市移民局批准。
2.自谋职业安置:指移民户中有特长、已脱离或可以脱离土地资源自谋出路的安置方式。
(1)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除必须满足非农业安置的条件外,还须在征地区外有一定住房的自有房产;
(2)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产证或由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社区)逐级审核后报市移民局审批。
3.一次性补偿安置:指不需要配置土地资源,将生产安置费直接补偿给移民的安置方式。
(1)对建设征地占本户主要生产资料比例不大于40%,不影响该户生产生活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
(2)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农村移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户土地面积或由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社区)逐级审核后报市移民局审批。
第九条生产安置方式确认方法
以工程建设征地涉及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配合,成立生产安置意愿调查工作组,根据农户意愿,进行逐户调查登记,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生产安置方式协议。生产安置意愿调查结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形成统计报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后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指挥部审定后,作为移民生产安置补偿兑现的依据。
对不按期签订生产安置方式协议、不按规定办理逐级审批手续、拒绝配合意愿调查工作或不作意愿选择(签订协议)的被征地农户,统一纳入农业安置范围。
第四章搬迁安置
第十条本工程搬迁安置人口指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
第十一条移民搬迁安置户以2014年实物调查时登记的移民户为单位,不得破户搬迁,需整户搬迁。移民搬迁安置以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以及就近分散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及城镇购房安置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一)集中安置:农村集中安置是指集中建立移民安置点,统一布局的搬迁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一般指移民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居民点,若选择集中安置的人数达不到100人规模,将取消集中安置点的建设。
1.移民集中安置点位于清镇市卫城镇跳蹬河卫城河段右岸山顶缓坡平台上,东至004县道,西至寻味大道33米,南至S82贵黔高速北侧,北至卫城镇供电所变电站。
2.选择集中安置的,由政府负责对选定的移民集中安置点进行规划设计(包括征地、场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规划),为移民提供建房条件,由移民委托代建与自建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统一规划和限定时间完成建设。
(二)分散安置:指由移民自主选址,分散建房的搬迁安置方式,一般指移民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居民点。由移民户提出申请,经接收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社区)、市移民局逐级审核同意,并签订搬迁安置方式协议。
1.就近分散安置:由移民户在本村组范围内自行选择宅基地,自行建设房屋及基础(水、电、路)设施。
分散安置宅基地选址及房屋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须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2.投亲靠友安置:必须由移民户提出申请,经接收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社区)各级逐级审查并同意接收,再由迁出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社区)逐级审查并同意迁出后,方可选择外迁投亲靠友安置。
3.城镇购房安置:必须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社区)、清镇市移民局逐级审查同意,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搬迁安置方式确认方法
以工程建设征地涉及乡(镇)为主体,相关部门配合、业主单位参与,成立搬迁安置意愿调查工作组,根据移民个人意愿,进行逐户意愿调查登记,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方式及去向协议。搬迁安置意愿调查结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形成统计报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后以书面文件上报清镇市戈家寨水库建设移民工作指挥部同意后,作为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兑现的依据。
对不按期签订搬迁安置方式及去向协议、不按规定办理逐级审批手续、拒绝配合意愿调查工作或不作意愿选择的,统一按照自行分散安置进行实施。
第五章补偿补助
第十三条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补助费、零星树木补偿补助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基础设施恢复费、其他项目补偿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专业项目改复建补偿费等。
第十四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由涉及乡(镇)统筹安排,搬迁安置的移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搬迁费按时足额补助到户。分散安置的移民,移民基础设施恢复费直接兑付给搬迁户,政府不再为其统一征收并规划宅基地,不再为其进行“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房屋建设任务,确保按期搬迁安置。
第十五条补偿补助标准及兑现办法
(一)土地补偿补助费
各类土地补偿补助标准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16〕28号)的规定及《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府办发〔2017〕4号)执行。(详见表一)
表一:戈家寨水库工程土地补偿补助单价表单位:元/亩
|
序号 |
土地类别 |
单价(元/亩) |
备注 |
||
|
合计 |
被征地农户 |
村集体 |
|||
|
1 |
耕地 |
43200 |
39600 |
3600 |
|
|
2 |
园地 |
30888 |
29448 |
1440 |
持有土地承包证按耕地补偿 |
|
3 |
用材林 |
22000 |
20560 |
1440 |
|
|
4 |
经济林 |
23200 |
21760 |
1440 |
|
|
5 |
灌木林 |
20300 |
18860 |
1440 |
|
|
6 |
其他土地 |
7200 |
5760 |
1440 |
|
|
注:被征地农户的补偿补助单价中,耕地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园地的单价含11088元/亩林木补偿费,用材林的单价含2200元/亩林木补偿费,经济林的单价中含3400元/亩林木补偿费,灌木林的单价含500元/亩林木补偿费。 |
|||||
(二)房屋补偿费
戈家寨水库工程房屋补偿标准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镇市席关水库、大麦西水库、戈家寨水库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的批复》(筑府函〔2014〕144号)文件规定,扣除基础设施费590元/㎡后执行(详见表二)。
表二:戈家寨水库工程房屋补偿标准表
|
房屋类型 |
房屋结构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一、正房 |
砖混结构 |
元/㎡ |
1272 |
|
砖木结构 |
元/㎡ |
987 |
|
|
木结构 |
元/㎡ |
723 |
|
|
土木结构 |
元/㎡ |
460 |
|
|
二、杂房 |
砖混结构 |
元/㎡ |
865 |
|
砖木结构 |
元/㎡ |
641 |
|
|
木结构 |
元/㎡ |
395 |
|
|
土木结构 |
元/㎡ |
198 |
(三)附属设施补偿费
戈家寨水库工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镇市席关水库、大麦西水库、戈家寨水库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的批复》(筑府函〔2014〕144号)、《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镇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清府发〔2017〕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表三)。
表三(1):戈家寨水库工程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1 |
石基础 |
立方米 |
160 |
有建房手续未建房 |
|
2 |
毛石混凝土 |
立方米 |
200 |
有建房手续未建房 |
|
3 |
砖基础 |
立方米 |
180 |
有建房手续未建房 |
|
4 |
砖混结构畜圈 |
平方米 |
300 |
层高2.2米以下,含土地补偿费用 |
|
5 |
砖混结构畜圈 |
平方米 |
350 |
层高2.2米以上,含土地补偿费用 |
|
6 |
砖木结构畜圈 |
平方米 |
260 |
含土地补偿费用 |
|
7 |
简易棚 |
平方米 |
120 |
|
|
8 |
水泥空心砖围墙 |
立方米 |
150 |
|
|
9 |
红砖砌围墙 |
立方米 |
180 |
|
|
10 |
浆砌石堡坎、浆砌石围墙 |
立方米 |
186 |
|
|
11 |
水沟、挡土墙 |
立方米 |
130 |
|
|
12 |
干砌石堡坎 |
立方米 |
148 |
|
|
13 |
水泥院坝 |
平方米 |
180 |
含土地补偿费用 |
|
14 |
土质院坝 |
平方米 |
100 |
含土地补偿费用 |
|
15 |
花台 |
立方米 |
50 |
|
|
16 |
简易水池、粪池 |
立方米 |
80-150 |
室外独立 |
|
17 |
砖混结构厕所 |
平方米 |
300 |
层高2.2米以下,含土地补偿费用 |
|
18 |
砖混结构厕所 |
平方米 |
350 |
层高2.2米以上,含土地补偿费用 |
|
19 |
砖木结构厕所 |
平方米 |
260 |
含土地补偿费用 |
|
20 |
活动板房 |
平方米 |
200 |
含土地补偿费用 |
|
21 |
门楼 |
个 |
500 |
|
|
22 |
沼气池 |
口 |
4000 |
户用型(8m³) |
表三(2):戈家寨水库工程基础设施补偿标准
|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规格 |
备注 |
|
一 |
道路(需恢复的不予补偿) |
混凝土路面村级公路 |
m |
180 |
标准宽度4.5米,路面厚度16-18厘米 |
|
|
泥结石路面村级公路 |
m |
40 |
标准宽度4.5米,路面厚度12厘米 |
|||
|
混凝土串组路 |
m |
180 |
标准宽度3.5米,路面厚度10厘米 |
|||
|
混凝土串户路 |
m |
180 |
标准宽度1.5米,路面厚度150px |
|||
|
二 |
农灌沟渠 |
浆砌石、混凝土农灌沟渠 |
m |
100 |
规格:断面750px×750px |
|
|
m |
120 |
规格:断面1000px×1000px |
||||
|
m |
150 |
规格:断面1250px×1250px |
||||
|
m |
200 |
规格:断面1500px×1500px |
||||
|
土质沟沟渠 |
m |
30 |
规格:断面750px×750px |
|||
|
m |
40 |
规格:断面1000px×1000px |
||||
|
m |
60 |
规格:断面1250px×1250px |
||||
|
三 |
塑料水管 |
Φ20PE |
m |
2.54 |
||
|
Φ25PE |
m |
3.45 |
||||
|
Φ32PE |
m |
5.35 |
||||
|
Φ40PE |
m |
9.8 |
||||
|
Φ50PE |
m |
12.48 |
||||
|
Φ500PE |
m |
1000 |
||||
|
四 |
鱼塘(池) |
浆砌石坎、水泥底 |
170 元/m³+65 元/㎡+土地补偿费 |
|||
|
土塘 |
3500元/亩+土地补偿费 |
|||||
|
鱼 |
据情评估补偿 |
表三(3):戈家寨水库工程水井补偿标准
|
序号 |
口径(m) |
深度(m) |
补偿单价(元/口) |
备注 |
|
|
无衬砌 |
有衬砌 |
||||
|
1 |
1~3m |
1~2m |
2000 |
2400 |
|
|
2~4m |
2200 |
2600 |
|||
|
≥4m |
2400 |
2800 |
|||
|
2 |
3~6m |
1~2m |
2200 |
2500 |
|
|
2~4m |
2400 |
2800 |
|||
|
≥4m |
2500 |
3000 |
|||
(四)房屋装修补偿费
戈家寨水库工程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镇市席关水库、大麦西水库、戈家寨水库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的批复》(筑府函〔2014〕144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详见表四)。
表四:戈家寨水库工程房屋装修补偿单价表
|
编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1 |
内外墙装修 |
||
|
① |
普通瓷粉 |
㎡ |
10 |
|
② |
瓷粉含乳胶漆 |
㎡ |
18 |
|
③ |
墙纸 |
㎡ |
28 |
|
④ |
木墙裙 |
㎡ |
48 |
|
⑤ |
内墙体瓷砖 |
㎡ |
45 |
|
⑥ |
外墙体瓷砖 |
㎡ |
45 |
|
⑦ |
铝合金扣板墙 |
㎡ |
130 |
|
⑧ |
电视墙 |
㎡ |
108 |
|
2 |
吊顶装饰 |
||
|
① |
木质吊顶 |
㎡ |
76 |
|
② |
石膏吊顶 |
㎡ |
45 |
|
③ |
塑料板吊顶 |
㎡ |
100 |
|
④ |
石膏线条 |
m |
5 |
|
⑤ |
塑料扣板 |
㎡ |
38 |
|
3 |
地砖 |
||
|
① |
水磨石、瓷地砖 |
㎡ |
45 |
|
② |
大理石、花岗岩 |
㎡ |
160 |
|
③ |
竹、实木、强化 |
㎡ |
110 |
|
4 |
金属门窗 |
||
|
① |
铝合金卷帘门 |
㎡ |
152 |
|
② |
铝合金门窗 |
㎡ |
150 |
|
③ |
不锈钢防盗门 |
㎡ |
120 |
|
④ |
钢管防盗门 |
㎡ |
90 |
|
⑤ |
不锈钢落地门 |
㎡ |
420 |
|
⑥ |
其他防盗门 |
樘 |
900 |
|
5 |
木、门、套、窗、盒 |
||
|
① |
木门、套 |
樘 |
180 |
|
② |
套装门 |
樘 |
650 |
|
③ |
窗套 |
樘 |
108 |
|
④ |
窗帘盒 |
m |
90 |
|
⑤ |
窗帘杆 |
m |
35 |
|
6 |
室内外护栏 |
||
|
① |
钢条 |
㎡ |
40 |
|
② |
铁花 |
㎡ |
148 |
|
③ |
不锈钢防盗栏 |
㎡ |
135 |
|
④ |
铁筋防盗栏 |
㎡ |
115 |
|
7 |
生浴室 |
||
|
① |
不锈钢面盆 |
套 |
100 |
|
② |
坐式便器 |
个 |
500 |
|
③ |
蹲式便器 |
个 |
80 |
|
8 |
室内设施 |
||
|
① |
电话 |
部 |
300 |
|
② |
电表 |
块 |
600(分表50) |
|
③ |
动力电表三相 |
块 |
1500 |
|
④ |
水表 |
块 |
400(分表50) |
|
⑤ |
电脑宽带 |
台 |
150 |
|
⑥ |
室内暗线 |
m |
4.2 |
|
⑦ |
太阳能热水器 |
个 |
500 |
|
⑧ |
普通神龛 |
个 |
100 |
|
⑨ |
铝合金神龛 |
个 |
200 |
|
⑩ |
闭路、有限、数字电视 |
套 |
200 |
|
9 |
其他 |
||
|
① |
塑料雨棚 |
㎡ |
75 |
|
② |
钢化雨棚 |
㎡ |
110 |
|
③ |
瓷瓶栏杆 |
m |
120 |
|
④ |
纱窗 |
扇 |
70 |
|
⑤ |
固定式衣柜、吊柜、储物柜 |
㎡ |
320 |
|
⑥ |
不锈钢扶手 |
m |
120 |
|
⑦ |
木扶手 |
m |
160 |
|
⑧ |
铁扶手 |
m |
110 |
|
⑨ |
瓷柱 |
个 |
16 |
|
⑩ |
罗马柱 |
个 |
13 |
(五)青苗及零星树木补偿费
枢纽工程建设区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的永久占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800元/亩,水库淹没区无青苗补偿费。
根据《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镇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清府发〔2017〕22号)等文件的规定零星林(果)木及苗木补偿标准详见表五。
表五:零星林(果)木及苗木补偿标准表
|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1 |
经济类 |
果树 |
产期前:10-25元/株 |
初植密度为74株/亩。超出初植密度 1 倍以内的按产前期进行补偿;超出初植密度 1 倍以上的不予补偿。 |
|
初产期:50-120元/株 |
||||
|
盛产期:150-300元/株 |
||||
|
衰产期:50元/株 |
||||
|
花椒 |
产期前(≤3年):5-10元/株 |
初植密度为167株/ 亩。超出初植密度1 倍以内的按产前期进行补偿;超出初植密度1倍以上的不予补偿。 |
||
|
初产期(4-5年):30-80元/株 |
||||
|
盛产期(6-20年):80-150元/株 |
||||
|
衰产期(≥21年):30元/株 |
||||
|
2 |
用材类 |
杉木,松类,楸,梓木,柏木 |
胸径≥5厘米,林木蓄积900元/立方米 |
|
|
其他用材树 |
胸径≥5厘米,林木蓄积700元/立方米 |
|||
|
幼树 |
胸径3.1-4.9厘米,10-20元/株 |
|||
|
胸径1-3厘米,5-10元/株 |
||||
|
3 |
园林绿化类 |
乔木 |
胸径<1厘米,5-10元/株 |
|
|
胸径1-3厘米,20-40元/株 |
||||
|
胸径3.1-5厘米,40-80元/株 |
||||
|
胸径5.1-8厘米,80-200元/株 |
||||
|
胸径8.1-10厘米,250-300元/株 |
||||
|
胸径10.1-15厘米,350-400元/株 |
||||
|
胸径15.1-20厘米,450-600元/株 |
||||
|
丛生状 |
冠幅0.3×0.3米,10-15元/丛 |
|||
|
冠幅0.5×0.5米,30-40元/丛 |
||||
|
冠幅1.0×1.0米,50-60元/丛 |
||||
|
冠幅1.2×1.2米,60-80元/丛 |
||||
|
球状 |
冠幅0.5×0.5米,10-15元/丛 |
|||
|
冠幅0.8×0.8米,20-25元/丛 |
||||
|
冠幅1.0×1.0米,50-100元/丛 |
||||
|
冠幅1.2×1.2米,100-150元/丛 |
||||
|
树桩 |
地径2-5厘米,20-80元/株 |
|||
|
地径5.1-10厘米,90-150元/株 |
||||
|
地径10厘米以上,200-250元/株 |
||||
|
地被植物 |
种植密度(40株/平方米以上),按50-80元/平方米;密度不足标准的地被植物一律按1元/株补偿 |
|||
|
4 |
竹类 |
胸径3厘米以下:15元/平方米 |
||
|
胸径3.1-5厘米:5-8元/株 |
||||
|
胸径5厘米以上:10-20元/株 |
||||
|
5 |
树苗 |
绿化苗木 |
1-3元/株 |
|
|
经济苗木 |
核桃,板栗5-8元/株 |
|||
|
其他经济苗木3-5元/株 |
||||
|
用材苗木 |
0.5-1元/株 |
|||
备注:
一、除本标准规定的林木补偿标准外,有以下情形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补偿:
1.名木;
2.经乡(镇、社区)、管委会和村委会认定,集中连片且超过5年经营期的果园;
3.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圃。
二、胸径指树高1.3米处直径;
三、胸径超过20厘米的绿化风景树(如桂花、银杏、紫薇等)通过协商或者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补偿
四、树桩特指用于培植盆景的活体材料;
五、本补偿标准仅适用于非林地上林木补偿,林地上林木补偿依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六)坟墓迁移补偿费
根据《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镇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清府发〔2017〕22号)文件规定,戈家寨水库工程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具体详见表六。
表六:戈家寨水库工程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表
|
序号 |
坟墓类别(座)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1 |
土坟 |
6500 |
具体兑现方式按清府发〔2017〕22号)文件规定执行 |
|
2 |
石坟(毛石) |
7000 |
|
|
3 |
磨坟 |
8000 |
|
|
有墓碑另增加补偿1000元,有桌子的增加补偿500元 |
|||
(七)基础设施建设费
1.分散安置基础设施费
分散安置基础设施建设费其内容包括宅基地征地费、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等费用组成。基础设施费直接兑现农户,由农户自行负责。
2.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费:包括场地征(土地)收和场地平整、给排水、供电、道路建设等费用。该费用由清镇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负责实施场地征收和场地平整、场地内给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兑现给进入集中安置点的移民。
(八)其它补助费
根据《关于清镇市戈家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黔移发〔2015〕106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镇市习关水库、大麦西水库、戈家寨水库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的批复》(筑府函〔2014〕144号),其他补助费具体如下:
1.搬迁补助费按3000元/人计列(含搬迁保险费)。
2.文、教、卫补偿费:按搬迁人口500元/人计列,此项费用由区政府统一安排专项用于移民区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恢复或建设,不兑付给搬迁移民个人。
3.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计算,每户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砖混结构人均20㎡标准的,按正房砖混结构人均20㎡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程序
(一)土地补偿补助费兑付程序
土地补偿补助费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落实好被征收土地农户的生产安置。
(二)个人财产的补偿补助费兑付程序
1.根据农户实物填写移民补偿补助手册,农户提出的委托书、申请书、承诺书等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由清镇市移民局审核合格后及时将移民资金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兑付到农户个人银行账户上。
2.分散安置移民户宅基地选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将移民房屋各项补偿补助费和分散安置基础设施费按照移民建房进度分3次(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兑付至各项补偿补助费总金额的40%,安置房屋主体修建完工兑付至各项补偿补助费总金额的70%,安置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兑付完毕各项补偿补助费)兑付到搬迁移民个人银行账户。
3.移民集中安置点房屋各项补偿补助费按照移民建房进度分3次兑付(签订迁安置协议兑付至各项补偿补助费总金额的40%,安置房屋主体修建完工兑付至各项补偿补助费总金额的70%,安置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兑付完毕各项补偿补助费)。
第十七条移民建房宅基地标准、要求、分配方式及集中安置点建设的方式
(一)建房宅基地标准按国家、省、贵阳市、清镇市有关规定和《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社区和坝子地区以外的其余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凡进入集中安置点的农户,按家庭人口数分配宅基地面积。具体为:1至2人户配置90㎡宅基地,3至4人户配置120㎡宅基地,5至6人以上户配置150㎡宅基地,7人以上户配置170㎡宅基地。
(二)建房要求:合法用地,规范建设,安全施工,接受监督。
(三)集中安置点建设的方式
1.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确定安置点“三通一平”和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
2.集中安置点采用统一规划、统一风格建设。
第六章实施进度安排
第十八条为切实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和各移民单项工程合理工期,具体安排如下:
(一)2018年11月,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制订《移民安置宣传提纲》,开展移民安置政策宣传工作,启动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工作;
(二)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完成库区征地补偿补助兑现工作;
(三)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完成各专业复建主体工程建设;
(四)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完成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12月完成安置点房屋主体建设,到达入住条件;
(五)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完成移民人口核定工作;
(六)2019年9月底前,完成围堰截流阶段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七)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各专项审计等工作;
(八)2020年2月底前,完成库底清理、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九)2020年3月,完成初验、终验验收工作,具备下闸蓄水条件。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清镇市移民局、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相关乡(镇)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相关档案资料的分类入卷、归档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移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乡(镇)、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好做实。
第二十一条严格移民搬迁安置程序。移民安置按照程序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后,相关农户集中精力做好房屋建设,按规定时间完成搬迁入住,不得拒迁或拖延搬迁。对拒迁或拖延搬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加强库区农村移民生产资料和宅基地管理。移民进行生产安置后,其淹没线以下耕地、园地、林地由项目业主依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移民户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不得多占。移民户新宅基地划定后,原有的宅基地收归政府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切实加强库区移民户籍管理。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阶段,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严格户籍办理手续,除正常出生、婚嫁、复退军人回原籍、劳教劳改释放人员回原籍、大中专学生回原籍外,禁止将非库区户籍迁入到库区,禁止将非农业人口转为农业人口。
第二十四条切实加强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的管理。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要加强移民资金计划和财务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用移民个人补偿资金代(抵)扣偿还移民个人所欠债务。
第二十五条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造谣惑众,扰乱公共秩序,拒绝或拖延搬迁,阻扰工程建设,向移民非法集资、组织上访、非法集会、煽动闹事、严重影响移民工作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清镇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印发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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