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镇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431309 成文日期: 2018-08-28
文 号: 清府办发〔2018〕145号     发布时间: 2018-08-28 15:24
发布机构: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市直有关部门:

《清镇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8月28日

清镇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6〕45号)《关于印发贵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直部门、管委会、平台公司和乡(镇、社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清镇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市清欠办组织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2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各市直部门、管委会、平台公司和乡(镇、社区)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送市清欠办。各市直部门、管委会、平台公司和乡(镇、社区)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2月底前,由市清欠办组织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市直部门、管委会、平台公司和乡(镇、社区)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清欠办组织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部门协作不顺畅、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后2名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在全国或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省或贵阳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展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5.在省对贵阳市考核抽查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贵阳市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向各市直部门、管委会、平台公司和乡(镇、社区)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直部门、管委会、平台公司和乡(镇、社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领导小组对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清欠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党政“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从严从重依法问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清欠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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