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024935 | 成文日期: | 2018-08-14 |
| 文 号: | 清府办发〔2018〕139号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16:35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否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市直有关部门:
《2018年清镇市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清镇市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助力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4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80号)精神,加快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与脱贫攻坚的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中央、省、贵阳市有关脱贫攻坚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49号)文件十个方面的工作举措,切实将贵阳市“3个20万”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用活用好,向全市低收入困难村倾斜,进一步通过发展壮大微型企业,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农户逐年增收和蔬菜、茶叶、生态家禽、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优势产业以及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为服务全省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按照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相结合、“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2018年全市扶持发展微型企业直接补助和后续深度扶持间接补助290户、带动就业1100人以上。2018年对微型企业直接补助按每户4.5万元执行,省、贵阳市和本级按原比例(省、市、县7:1:2比例)分担。获直接补助扶持的微型企业,其后续深度扶持间接补助资金按照户均5万元的标准予以匹配,按原比例(市、县两级按3:7的比例)分担;工作完成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超前谋划确保本级资金匹配到位。按照省和贵阳市下达的指导性指标数,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微企办)提前和市财政局对接,及时将县级匹配资金预算到位,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68号)文件要求,省、贵阳市匹配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局及时将省、市、县三级匹配资金全部拨付到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专户上,市微企办根据工作进度及时组织兑现直接补助资金和后续深度扶补助资金。
(二)坚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以贫困乡(镇)、村(寨)为重点,加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与农村脱贫攻坚深度融合,把扶持与扶志、扶智结合起来,引导和鼓励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农村能人、返乡下乡人员、种养殖大户在乡村地区创办微型企业。鼓励微型企业吸纳贫困群众就业,微型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人以上就业的,优先纳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企业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纳入扶持范围。
(三)坚持指标适度向重点人群倾斜。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中,要优先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含筑梦计划中的青年人才)、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低收入人群、农民市民化等创业主体创办的微型企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在对微型企业评审中,优先考虑重点人群创办的微型企业,确保不低于扶持指标的60%。对吸纳1个以上重点人群就业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四)坚持与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相结合。坚持“市级统筹、乡级实施”,各乡(镇)、社区要结合本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实际,探索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与产业扶贫项目的深度融合,同时,要选好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通过项目合作引导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户增收。
(五)坚持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按照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城乡共商共建共治共享,推动全域旅游,实现城乡融合、产城融合,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农民持续增收,高一格、快一步、深一层实施大扶贫、大生态战略行动,建成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各乡(镇)、社区要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大力扶持发展种养殖业等。
(六)坚持以农村“三变”改革为载体,以脱贫攻坚为目标,探索微型企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模式。各乡(镇)、社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主体责任,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引导微型企业“抱团取暖”,用活用好贵阳市“3个20万”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按照微型企业“自愿合作、共同参与、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社会兜底、按股分红”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各地探索以“龙头企业+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农户”、“平台公司+微型企业+农户”、“合作社+微型企业+农户+N”等多形式合作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实现企业有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壮大、土地入股农户有分红、参与劳动有报酬、收益分红全覆盖的共赢模式;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防控风险、严守底线的基本原则,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积极性高的乡(镇)、社区开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的合作经营模式,为合作经营模式探索路径,总结经验。
(七)坚持用活用好贵阳市“3个20万”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积极探索向城市“三变”改革等重点领域延伸。全市在充分用活用好贵阳市“3个20万”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助推脱贫攻坚的同时,结合实际,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积极性高的社区服务中心探索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与城市“三变”改革的合作经营模式,通过合作项目,努力让市民群众的生活富裕起来。
(八)坚持建设微型企业创业示范村、孵化园和创业园。微型企业创业示范村、孵化园和创业园是创业者创业的重要载体,是微型企业发展的摇篮,是创新创业的主要阵地。各乡(镇)、社区及管委会要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力争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打造1至2个县级微型企业成长示范基地,并通过筛选评定后,力争列入贵阳市级微型企业成长示范基地。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抓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重要事项定期研究机制。
(二)强化责任担当。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对接联系,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牢,同时,结合本地本部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推合作经营模式实施方案。
(三)强化宣传培训。按照省、贵阳市文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八进”(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进乡镇、进集市、进专题培训班、进职业技术院校)活动和一月一区(市、县)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报刊、电台、微信、微博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扶持政策的社会知晓率。要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和承贷银行业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力度和理解运用能力,确保有关政策理解不走样、政策执行不打折。
(四)强化考核督导。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将扶持微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科学制定目标责任书,细化考核标准,完善考核体系,通过考核提升扶持效率和质量。市微企办要不定期进行调度督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强力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1.清镇市微型企业办理流程及需提交的资料
2.清镇市2018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直接补助和后续深度扶持间接补助指导性指标
附件1
清镇市微型企业办理流程及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报条件
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3.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4.《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文件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此前已享受“3个20万”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
5.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二、受理核查
(一)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可向市微企办、市政务中心、乡(镇)、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微型企业申请,也可通过扶持微型企业阳光服务平台在网上申请,各受理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并由各乡(镇)、社区初审工作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后将审核意见报市微企办。
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应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并由承贷银行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市微企办,由市微企办统一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方能取得扶持资格。
(二)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提交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除投资者外其它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5.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须核验原件);
(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应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三、扶持评审
1.市微企办收到推荐意见后,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将初审合格资料预先送呈评审委员会成员各单位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预先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到市微企办。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
2.扶持评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依据当期扶持计划限额,以重点扶持范围、行业为主,以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企业缴税情况、贷款需求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3.扶持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应进行实名签到,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微型企业扶持资格获得、变更、取消、退出及后续深度扶持等重大事项的重要依据。
4.扶持评审人员在评审中获知的涉及微型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
四、扶持公示
1.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行全过程阳光公示制度,微型企业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扶持评审、抽查,指导计划分配、使用、后续深度扶持,现场核查人员、扶持评审人员等情况均应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2.所有公示内容均应在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阳光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应选择性的在政务公开栏、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其它媒介进行公示。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扶持微型企业阳光服务平台与小微名录库等平台的数据共享,便于微型企业知晓、申报和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公示工作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对收到的反馈意见,市微企办应及时向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办理。
附件2
清镇市2018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直接补助和
后续深度扶持间接补助指导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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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社区服务中心 |
指导计划(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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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红枫湖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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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站街镇 |
35 |
|
3 |
卫城镇 |
20 |
|
4 |
新店镇 |
20 |
|
5 |
犁倭镇 |
20 |
|
6 |
暗流镇 |
10 |
|
7 |
王庄乡 |
20 |
|
8 |
流长乡 |
20 |
|
9 |
麦格乡 |
20 |
|
10 |
百花社区 |
12 |
|
11 |
红新社区 |
20 |
|
12 |
新岭社区 |
25 |
|
13 |
巢凤社区 |
25 |
|
14 |
红塔社区 |
10 |
|
15 |
时光社区 |
16 |
|
16 |
乡愁社区 |
5 |
|
合计 |
清镇市 |
290 |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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