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发〔2018〕8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镇市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431256 成文日期:
文 号: 清府办发〔2018〕82号 发布时间: 2018-05-30 11:44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清镇市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30日



清镇市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邻避”

问题实施方案

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是指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建设或运行过程中,因可能引发潜在或实质性环境影响,致使附近公众不愿毗邻项目场址并对其不满或抵制的现象。根据省文件精神及工作安排,我市组织开展涉环保“邻避”项目自查工作,经查现阶段我市还没有相关涉环保“邻避”项目(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PX石化项目、涉核项目)。为做好将来可能出现的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的防范与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立足我市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环境社会风险的基本特征,以正确处理环境与社会关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为目标,以做好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为主线,提升环境社会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构建管用有效的环境社会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属地为主,履职尽责。各乡(镇)、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起防范与化解“邻避”问题的主体责任,做好环境社会风险防控工作。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各部门、乡(镇)、社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预防,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在“邻避”问题出现后,要及时研判形势,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重大舆情和群体性事件。

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提前谋划,充分沟通交流信息,推进政府、企业、公众的良性互动,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合作、涉事企事业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局面。

三、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综合对策体系,增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环境社会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提升环境社会风险动态监测和及时预警能力。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导

树立“规划先行”的理念,充分体现“邻避”问题防范理念,前瞻性谋划解决“邻避”项目布局问题,坚持区域统筹、联建共享、环境保护有机统一,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衔接。科学指导产业布局和园区建设,明确“邻避”项目布局、规模、用地、提出布局选址的规划控制要求。

加强项目选址论证,科学合理开展“邻避”项目厂址比选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做好“邻避”项目规划选址阶段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充分尊重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二)提高准入门槛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做好“邻避”项目前期工作,督促企业加强项目管理,履行好社会责任。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发改、建设、经信等涉环保重大建设项目审核审批部门,必须把项目稳评情况及同级维稳部门的备案意见作为审核审批的前置条件。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邻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约束。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邻避”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批准进入用地程序,强化“邻避”项目环保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导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安全环保投入,确保项目各项安全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监管力度

强化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新建、改扩建项目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强化重点“邻避”项目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有效管控影响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守住安全底线。

将环境社会风险高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单位,加强自行监测和环保执法监测,依法查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和排放超标企业,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问题严重难以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

(四)规范信息公开

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的时机,提高信息公开的实效性。依法公开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监管、利益补偿等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

五、工作措施

(一)严把环境“准入”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审批职责依法开展“邻避”项目行政审批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建设项目管理,在产业布局、产业政策等方面把好关,从源头上杜绝新增污染源。(责任单位:市生态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二)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充分保障民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市生态局)

(三)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积极创新环境监管方式,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及其污染严重或存有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市生态局、市工信局、各乡镇)

(四)推行联动机制。初步形成多部门联动、各部门各负其责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各部门严格贯彻新《环保法》和“两高”关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解释,丰富执法方式和手段,保持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责任单位:市生态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各乡镇)

六、保障措施

(一)促进公众参与。运用政务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公开信息,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及时公开建设运行、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参观。

(二)保障资金投入。加大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的资金投入,扎实开展环境社会风险排查、风险评估、宣传培训、公众参与、舆情监控等工作。项目建设和运营单位加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社区共建共享和风险管理等投入。把“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纳入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或组织专题培训,加强“邻避”风险管理和公众沟通专业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分析研究、综合处置、统筹等协调能力

(三)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善于利用新闻媒体,正确精准引导社会舆论,普及相关知识,回应公众关切,消除公众抵触、恐惧心理。坚持公开透明决策,选址时与周边群众及时、双向、平等、公开沟通,耐心细致做好工作。引导公众理性、依法、有序表达诉求,警惕虚假信息传播,及时处理不稳定因素,防范敌对势力插手干预和炒作滋扰。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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