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家禽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所属领域: | 财政 |
| 发文字号: | 筑府办函〔2017〕139号 | 公布日期: | 2017-08-09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17-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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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家禽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家禽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政策性家禽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政策性家禽保险工作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7号)文件精神,为支持我市家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切实提高风险保障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和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扎实稳步推进我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家禽养殖产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助推我市家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由政府、养殖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政策性家禽养殖风险分担机制,稳步开展我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我市的家禽养殖产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促进农民增收,充分发挥家禽养殖产业扶贫和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力争实现全市范围内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全覆盖,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应保尽保",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达到"愿保尽保"。
三、工作内容
(一)参保对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肉(蛋)鸡养殖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
(二)保险产品。参考《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财金〔2017〕39号)文中规定的参保品种进行参保,在肉(蛋)鸡养殖保险方面,全市实行统一的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1.家禽养殖保险。
(1)市级统筹参保品种:肉鸡、蛋鸡。
(2)参保范围:从事肉(蛋)鸡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参保对象应将其饲养的肉(蛋)鸡全部投保。
(3)保险金额及费率:①肉鸡保险:以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每只保额25元、费率2%、保费0.5元;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进行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生态鸡每只保额40元、费率2.5%、保费1元。②蛋鸡保险:每只保额40元,费率2.5%、保费1元。
(4)保险期间:按照保险肉(蛋)鸡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5)赔付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起讫期计算不同饲养天数的赔偿金额(见附表1、2)。

(6)保险责任: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和疫病等非人为因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肉(蛋)鸡死亡数量在一次灾害中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5%),启动保险赔付程序。因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肉(蛋)鸡死亡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死亡肉(蛋)鸡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7)承保流程:①村"三农"保险协办员、乡(镇)农业、防疫部门以及防疫合作社等协保机构、县(市、区)政策性家禽养殖协会要积极配合经办机构全力做好协保工作。②经办机构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8)查勘定损:一般性事故由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定损协议;肉(蛋)鸡死亡数量占养殖数量比例50%以上的重大事故,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多方共同核损的,由经办机构与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政策性家禽养殖协会、乡(镇)农业、防疫部门以及防疫合作社等协保机构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受损数量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养殖企业(户)的签字认可。
(9)赔偿处理:经办机构应将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投保农户所在村级、农业生产经济组织公共区域或投保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所在乡镇政府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如无异议,由经办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以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卡通账户支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2.肉鸡价格保险。
(1)市级统筹参保品种:肉鸡。
(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不超过6%。
(3)参保范围:凡从事肉鸡养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养殖户均可投保:①年出栏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 ②投保标的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符合相关标准;③投保标的符合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有详细记录,并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
(4)保险理赔价格依据:保险理赔价格的依据和计算方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价格采集体系采集发布价格参考价格主管部门监测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三)保险保费承担比例。
1.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10%,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承担10%。一般养殖户自行承担的保费以村为单位进行集中收取缴纳,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承担的保费,由当地扶贫办从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缴纳。
2.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10%,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30%。
(四)保险经办机构。
由市农委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根据辖区内经办机构的经营资质、专业能力、机构网络、风险管控等条件,依法按相关程序确定经办机构开展辖内政策性家禽保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家禽养殖由市级统一确定工作方案和选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家禽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各区县级政府承担辖区内政策性家禽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并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在2017年7月底前制定辖区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推进实施方案,8月底完成辖区全部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的承保工作。乡(镇、街道办)要加强对辖区内家禽保险的协调和推进,重点完成家禽保险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保险经办机构以村为单位,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投保,并协助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政策性家禽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市、县财政部门要整合资源,结合涉农补贴制度改革,将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费补贴按照"扶优扶贫、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承担,对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省级承担5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10%,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承担30%;对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省级承担70%,市、县承担10%,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承担10%的保费。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承担的保费,从切块到区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强化工作经费保障。经办机构要根据年度实收保费收入8%的比例计提承包工作经费,按照《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黔府金〔2015〕12号)的要求,将承保工作经费支付给基层具体协助办理家禽保险的协办机构或协办人员,确保政策性家禽保险可持续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家禽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保障,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
农业部门负责政策性家禽保险的整体推进、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服务,提供政策性家禽保险的基础数据,审核承保数量,负责拟定参保品种的保险实施具体方案。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金融办负责动态跟踪检查当地政策性家禽保险的进展情况,会同当地财政、农业部门及时组织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
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清单,核实自愿参保的贫困家禽养殖户信息,做好资金安排和保费缴纳。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各家禽品种市场价格监测指标体系,做好各家禽品种市场价格的日常监测和发布。
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脱贫攻坚"的全局出发,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把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好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积极主动宣传相关保险知识,鼓励并引导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保,及时、定期向各有关单位上报承保、理赔情况。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快报制度。
从2017年7月开始,县级财政、农业、金融办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做好我省政策性家禽养殖和蔬菜种植保险进度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7〕46号)文件工作要求,由区县级农业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贵州省政策性蔬菜种植和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开展情况进度表》、工作开展情况报区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三)严格保费资金拨付。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并通过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平台办理结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投保情况,将省、市、县三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同级农业部门,区县级农业部门再拨付保险经办机构。
(四)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经办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防范宣传政策性家禽保险工作的政策内容和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农业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养殖户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的政策性家禽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人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五)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政策性家禽保险工作通报、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政府金融办定期不定期对各区、县(市)实施进度、保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使用、理赔实效、发动群众投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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