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标 题: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领域: 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8〕49号 公布日期: 2018-12-21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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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8〕28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是指依托在各级政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代办服务窗口),接受项目单位委托,指派项目代办员无偿代办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 
市、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均应在本级政务大厅设立代办服务窗口,形成市、区(市、县)两级代办服务体系,实现代办服务网络全覆盖。代办服务工作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代办服务工作人员可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解决,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也可通过协调各级投资促进部门,由政务大厅现有“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兼任。

第四条 
代办范围。

贵阳市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项目单位均可向代办服务窗口提出委托申请,委托代办服务窗口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代办原则。

全面覆盖、上下联动。按照“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全市联动”要求,为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无偿代办服务。

自愿委托、无偿代办。项目单位自主选择,自愿申请委托全程或部分代办服务,代办服务窗口接受项目单位委托的代办项目,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项目单位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专业优质、精简高效。充分发挥代办人员掌握政策、熟悉业务的优势,为项目单位提供专业化的优质高效服务,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牵头部门,各区(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为本区域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牵头部门,各级审批部门为代办服务责任部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在本级政务大厅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窗口,牵头组建代办员队伍,协调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代办服务工作。

第七条 
代办服务窗口工作职责。

1.接受代办业务咨询,受理、审核代办项目委托申请,签订代办委托协议,交办已接受委托的代办项目。

2.协助、指导已签订代办委托协议的项目单位准备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做好代办项目登记,对代办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管理;根据委托代办的内容督促相关审批部门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时领取办理结果;及时协调、解决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与项目单位、各有关审批部门及设计单位进行沟通,推进项目审批进程,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审批进展情况,并根据项目单位自主选择通过邮政速递或窗口领取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第八条 
各有关审批部门工作职责。

1.各有关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委派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担任本部门的协办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全程代办和统筹协调。

2.配合代办服务窗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及时对接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参与全程代办服务工作。

3.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涉及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及时向代办员反馈审批进展情况,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综合服务窗口。

4.及时向代办服务窗口反馈本部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代办员、协办员工作职责。

1.代办员应根据代办服务窗口的安排,指导帮助代办的项目单位准备项目申报材料,牵头全程跟踪代办的项目,确保每个部门审批事项有专人负责,直至项目申办手续全部完成。

2.协办员要全程跟踪本部门范围内的审批过程,及时进行督办、协办,及时向代办员反馈进展情况,直至本部门审批手续全部完成。

3.代办协办过程中,代办员、协办员要做到遵规守法、举止文明、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对服务对象提交的资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项目单位承担的义务。

1.明确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2.负责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齐全、有效和符合规定的申办要求,会同代办员进行项目网上申报。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3.负责联系、督促设计等技术服务机构按审查要求及时修改或补充项目申报材料,积极配合代办员工作,及时与代办员沟通,确保代办工作顺利进行。

4.及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及其他项目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代办流程。

代办服务主要包括受理登记、审批办理、结果送达三个环节。

(一)受理登记。项目单位向代办服务窗口提出委托申请,与代办服务窗口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办内容并准备相应申报材料提交给代办服务窗口。代办服务窗口根据委托内容落实代办人员,进行代办项目登记,会同项目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相应纸质申报材料提交综合服务窗口。

(二)审批办理。各有关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对综合服务窗口转办的审批事项进行办理,协办员对本部门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督促相关审批人员按要求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时向代办员反馈审批进展情况。属于即办事项的,当天受理当天办结;属于限时办结事项的,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属于联审办理事项的,按联审相关程序办理。

(三)结果送达。各有关审批部门完成审批工作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通知代办员领取后送达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代办服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定期对各有关审批部门、代办员、协办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及时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代办服务工作机制。回访并适时上报上级督查部门。代办服务工作纳入市级部门、县区相关的年度考核。通过全方位的督查考核,有力推进代办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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