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公积金字〔2018〕36号 关于在筑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标 题: 筑公积金字〔2018〕36号 关于在筑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所属领域: 其他
发文字号: 筑公积金字〔2018〕36号 公布日期: 2018-06-29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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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公积金字〔2018〕36号 关于在筑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在筑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筑就业、生活提供便利,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凡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按本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本市《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可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参照《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筑公积金字〔2016〕17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一)已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我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

(二)港澳台同胞在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时,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户籍证明材料。

三、其他规定

(一)原已在本市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离开本市跨城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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