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筑公积金通字〔2015〕32号 关于降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间费用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 | 所属领域: | 其他 |
| 发文字号: | 筑公积金通字〔2015〕32号 | 公布日期: | 2015-05-27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15-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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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公积金通字〔2015〕32号 关于降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间费用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费用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中间费用调整如下:
一、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收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用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不再向贷款职工收取。
二、担保公司不再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收取担保费、审查费、按揭服务费。
三、本通知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5月27日
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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