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阳贵安用人单位存在严重或屡次违法行为实施约谈(试行)的通知

标 题: 关于对贵阳贵安用人单位存在严重或屡次违法行为实施约谈(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领域: 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 筑人社通〔2021〕70号 公布日期: 2021-08-23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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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阳贵安用人单位存在严重或屡次违法行为实施约谈(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对贵阳贵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管力度,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引发的矛盾,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用工预警能力,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将对用人单位存在严重或屡次违法行为实施约谈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事项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应组织开展约谈提醒: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

(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人数累计30人及以上;

(三)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克扣工资3个月及以上;

(四)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五)用人单位不按人社部门要求提供案件、执法检查所需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举报投诉并经查实3次及以上;

(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70%(含70%);

(八)用人单位依法成立3个月以上并有劳动用工行为,但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在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中,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累计10人及以上且用人单位败诉的、一年内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累计30人及以上且用人单位败诉的;

(十)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本地区造成一定影响,或其他应视为严重或屡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二、约谈对象  

(一)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主管;

(二)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

(三)人社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三、约谈方式及流程  

(一)向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下达《约谈通知书》,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主管需在指定时间到人社部门接受约谈。

(二)用人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及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在正式约谈时,就出现问题的原因和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三)人社部门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指出用人单位已存在的或者潜在的问题,对问题带来的影响及后果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用人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

(四)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责令整改仍逾期不拨付的,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对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社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

(六)人社部门参与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四、约谈结果运用

(一)建立约谈台账。将被约谈用人单位信息、约谈情况及整改建议等内容进行登记,形成台账。

(二)建立约谈问题整改销号制。被约谈用人单位应根据人社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约谈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在约谈后30日内向人社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在3日内报送整改方案。整改一个问题销号一个问题,直至全部整改完毕。

(三)建立处罚机制。

1.对用人单位无故不按通知要求参加约谈或约谈后对人社部门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2.对用人单位存在严重或屡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人社部门在每年的劳动保障监察定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劳动用工备案中,将该单位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检查,同时纳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诚信体系“黑名单”;

3.将每年存在严重或屡次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名单及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案例,通过官方网站、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予以曝光,并可视情况通报市场监管、税务、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

(四)建立绩效考核联动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负责人无故不按通知要求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欠薪问题的,将推送至市国资委等部门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事项

(一)人社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定期书面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发现用人单位严重或屡次违法行为。

(二)对用人单位严重或屡次违法行为的清查梳理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应职责负责,报同级人社局复核后开展约谈。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3日

下载查阅:筑人社通〔2021〕70号相关附件

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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