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做好贵阳贵安就业困难人员互认工作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领域: | 人力资源 |
| 发文字号: | 筑人社通〔2021〕25号 | 公布日期: | 2021-03-15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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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贵阳贵安就业困难人员互认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所属乡镇: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有关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贵阳贵安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实现贵阳贵安就业困难人员互认,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符合《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处于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转移人员;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城镇居住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人员;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农村常住且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工作目标
根据《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确保贵阳贵安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就业政策扶持实现就业。
(一)贵阳贵安就业困难人员互认方式。贵阳贵安辖区内各区(市、县)、乡镇(社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可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受理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录入贵州省就业统一业务应用平台。
(二)贵阳贵安就业困难人员互认结果运用。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在贵阳贵安范围内各区(市、县)、乡镇(社区)流动时,原则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予以认可,在贵阳贵安所辖范围内的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各类就业帮扶服务;从事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于通过市场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已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但未达到规定期限的,可继续延长至规定期限(同一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其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贵阳贵安就业困难人员互认程序。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程序、审核程序按《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贵阳贵安就业困难人员互认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部门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要针对互认实施工作中的难点、痛点问题要加强研判,制定有效应对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业务培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力度,加强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优化各项业务流程,确保政策理解不走样、业务操作熟练。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贵安所辖乡镇要加大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互认工作的各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就业困难人员有序登记。
附: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0]3号)及《贵州省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47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工作,更好地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享受政策扶持实现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女40至55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
(二)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四)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3)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4)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5)毕业年度内未就业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三)一寸免冠近照3张;
(四)下列人员还需提供:
1、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及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材料、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失去土地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乡(镇)或街道出具失去土地的证明及城镇居民户口(原件、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5、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助学贷款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6、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7、长期失业就业困难人员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第三条 审核程序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接受申请后,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的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复审无异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
(二)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上报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员办结有关手续,并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标注,录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
(一)各区(县、市)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帐,加强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每季度应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一次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其生活和就业状况,组织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帮扶创业等服务,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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