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领域: | 人力资源 |
| 发文字号: | 筑人社发〔2022〕7 号 | 公布日期: | 2022-09-02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2-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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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基地) 等载体作用, 促进更多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等群体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贵阳贵安就业帮扶车间(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贵阳贵安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阳贵安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贵阳市、 贵安新区就业帮扶车间 (基地)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社〔2019〕119 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1〕132 号) 以及中央、省、市有关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建设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就业帮扶车间(基地)是指依托当地党委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开发( 引进)建设的帮扶车间、基地、 产业园、企业等经营主体, 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组织开展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就业政策,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第三条就业帮扶车间(原就业扶贫车间)是经县级人社部门认定, 以吸纳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 且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 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搬迁人口(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分散式或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 劳务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第四条就业帮扶基地(原就业扶贫基地)是经市级人社部门认定,以吸纳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且吸纳或推荐三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企业、产业园或人力资源服务单位等经营主体。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坚持“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按照“认定一批、发展一批、取消一批”的管理思路,规范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 坚决杜绝低质低效、带动能力差的经营主体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基地)。
第二章 就业帮扶车间认定
第六条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由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标准如下:
(一)凡在我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分散式或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劳务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均可申报就业帮扶车间;
(二)就业帮扶车间要有固定经营或生产生活场所,生产经营较稳定,劳动关系和谐;未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制度健全;
(三)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比例达 30%或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不少于 10 人,依法签订 6 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 3 个月(含)以上。
第七条 申报就业帮扶车间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阳贵安就业帮扶车间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吸纳“三类人员”职工花名册;
(四)与“三类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及“三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基本流程
(一)申报。 符合认定标准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所需材料;
(二)初审和考察。 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核验,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县)人社部门;
(三)复审和公示。 区(市、县)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须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认定和授牌。 区(市、县)人社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进行认定及授牌,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同时,将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信息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帮扶车间,均不能悬挂帮扶车间标识。
第三章 就业帮扶基地认定
第九条 就业帮扶基地的认定由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区(市、县)人社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认定标准如下:
(一)凡在我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符合条件的企业、产业园或人力资源服务单位等经营主体;
(二)就业帮扶基地要有固定经营或生产生活场所,生产经营较稳定,劳动关系和谐;未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基地管理制度健全;
(三)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企业不少于 20 人、产业园不少于60 人,依法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 6 个月(含)以上,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服务单位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还需每年推荐三类人员就业 200 人以上,且协助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报就业帮扶基地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阳贵安就业帮扶基地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吸纳“三类人员”职工花名册;
(四)与“三类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及“三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产业园还须提供地方政府批准建立和支持产业园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认定标准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所需材料;
(二)初核。 乡镇(街道)人社中心须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并查看申报材料中申报主体、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报区 (市、县)人社部门;
(三)初审。 区(市、县)人社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核验,实地考察核验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申报主体实际经营内容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复文件 所列经营范围相符,且生产经营总体平稳;
2.申报主体是否已建立安全生产、 劳动纪律、 基地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拖欠用工工资、 非法用工行为、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近三年无不良征信、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尚未解决的经济、法律纠纷;
3.申报主体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是否达到企业不少于 20人或产业园不少于 60 人,依法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稳定就业 6 个月(含)以上,且进行就业登记;
4. 申报主体职工花名册中体现的三类人员是否在工资册中有对应的体现,且工资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有对应的近 6 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在辖区内参保的, 可通过内部核查);
5.申报主体为人力资源服务单位类别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上年度或本年度工作台账中是否体现推荐三类人员就业为 200 人(含)以上,且是否有协助签订 1 年 (含)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资料。
以上任一条件不满足的,初审不通过。
(四)复审。 区(市、县)人社部门对审核和实地考察核验通过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形成初审报告,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人社部门复审。市人社部门复审采取实地考察方式进行,实地考察分为实地走访生产经营场地、听取申报主体基地建设情况汇报和人员核查三个部分,核查内容如下:
1.申报主体提供的吸纳“三类人员”职工花名册中人员是否在岗;
2.核查在岗人员的稳定就业时间、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协议)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领取工资情况。
以上任一条件不属实的,复审不通过。
(五)公示。 通过复审的由市人社部门召开会议进行审定, 对审定通过的分别在市、区(市、县)人社部门两级政府或部门 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认定和授牌。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进行认定及授牌,并报省人社部门备案;区(市、县)人社部门对已进行认定及授牌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新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信息在同级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不能悬挂就业帮扶基地标识。
第四章 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 接受市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督查,市人社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就业帮扶基地认定及复评工作并定期对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开展抽查。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从县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资金由市人社部门拨付给区(市、县)人社部门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要支持鼓励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健康发展。要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基地),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跟踪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等政策。要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开展短平快农业种植养殖培训、中长期项目制、以工代训等各类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提升三类人员的就业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 经认定和授牌的就业帮扶车间发展壮大后,达到就业帮扶基地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就业帮扶基地,申报成功的, 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对就业帮扶车间进行摘牌,并纳入就业帮扶基地管理。已认定和授牌的就业帮扶基地,不可申报就业帮扶车间。
第十六条 经认定和授牌的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符合省级就业帮扶先进车间(基地)、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按程序进行推荐申报。
第十七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管理机制制度,并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基地)拨付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对已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建立台账并动态掌握相关信息,应包含帮扶车间(基地)名称、生产经营状况、吸纳就业人数(其中吸纳三类人员就业的数量)、政策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人
社中心、就业帮扶车间(基地) 工作指导, 常态化开展暗访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跟踪督促整改, 确保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原则上每半年要对现有帮扶车间(基地)吸纳就业人数、 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对经营不善等原因闲置(3 个月及以上)、吸纳三类人员就业比例或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帮扶车间 (基地),要及时取消认定资格并摘牌,其中就业帮扶基地须报市人社部门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此前执行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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