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印发《贵阳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题: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印发《贵阳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领域: 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 筑人社通[2012]274号 公布日期: 2012-12-13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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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印发《贵阳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总工会:

根据《贵阳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2〕130号)文件精神,经贵阳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贵阳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监察局

贵阳市司法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审计局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阳市总工会

2012年12月13日

贵阳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规范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切实解决因企业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造成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专议〔2011〕141号文件的安排布置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预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1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用人单位欠薪逃逸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垫(支)付劳动者临时生活费或者路途费;

(二)因用人单位确属经营困难,难以支付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垫(支)付劳动者临时生活费或者路途费;

(三)经批准的其它应急垫(支)付费用。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的资金筹集和管理原则

(一)应急周转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户管理,专户设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应急周转金的支付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市、区(市、县)两级垫(支)付金额超过设定标准的,可申请同级财政增加匹配资金支持解决。

第五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须经应急周转金联席会议批准,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的垫(支)付标准

(一)临时生活费垫(支)付标准。应急周转金一般情况下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的标准垫付临时生活费,解决工资被拖欠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路途费垫(支)付标准。从贵阳市返回家乡需实际发生的车船费用(含汽车、火车、船票)。

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应急周转金联席会议提出使用申请,根据应急周转金联席会议审定结果执行。

(二)紧急程序。情况紧急或者特殊,且垫(支)付金额不超过30万元时,经请示应急周转金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超过30万元时,经请示总召集人同意,并与应急周转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后,可先行垫(支)付应急周转金,并在垫(支)付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联席会议报批手续。

第八条  应急周转金的垫(支)付程序

(一)经应急周转金联席会议审定属于垫(支)付资金的,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工资拖欠案件查处情况,认真审核临时生活费或者路途费领取对象。

(二)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应急周转金垫(支)付工作。建立实名制发放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使用台账,具体包括贵阳市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表、贵阳市应急周转金联席会议专题纪要、贵阳市应急周转金领取签收表、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资拖欠立案和查处相关资料(复印件)等。

第九条  应急周转金的追偿和核销

(一)属于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由涉案用人单位或者企业主在规定时间偿还。

(二)用人单位或者企业主不按时偿还的,由应急周转金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市人社、财政、监察局、审计、总工会、公安、法院、司法、人民银行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周转金的追缴工作。

(三)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垫付的应急周转金无法收回或者无法全额收回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应急周转金联席会议进行核销审定并经总召集人同意,按照财务规定核销。

第十条 各区(市、县)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金制度属预案机制,不对外公布。

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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