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助企券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标 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助企券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阳市财政局 所属领域: 工业
发文字号: 筑工信发〔2022〕42号 公布日期: 2022-07-25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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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助企券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 知》(国办发〔2021〕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等 文件精神,助推我市工业企业更好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 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贵阳市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助企券管理办法》《“贵商易”平台入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贵阳市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助企券管理办法

2. “贵商易”平台入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5 日

(联系人:张汉刚;联系电话:18798897643)

附件1:

贵阳市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

助企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强化“贵商易”平台激发市场活力的服务功能,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助企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主体购买“贵商易”平台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由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主体)领取、使用,服务机构收取,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予以兑现。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通过“贵商易”平台注册认证具有专业服务能力或相应服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等法人或组织。

第三条服务事项。本办法的服务事项包括技术创新、产业协作配套、检验检测、投融资服务、体系认证、标准化咨询、数字化赋能、评价评估、人才服务、管理咨询和政务服务等服务事项。市工信局每年根据专业服务事项的紧缺度和企业的服务需求发布《助企券支持的服务事项》,并适时进行动态化更新。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工信局负责制定助企券相关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助企券的使用及兑现等执行情况。

贵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工信局委托贵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助企券领取、使用和兑现等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领取使用主体。在贵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磷化工产业、铝及铝加工产业、健康医药产业、生态特色食品产业企业;或在贵州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备案的贵阳市工业项目主体。

第七条支持标准。助企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单个工业企业每年发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单个工业项目主体每年发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具体标准根据每年度发布的《助企券发放指南》确定。

第八条服务机构。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助企券的服务机构,须在“贵商易”平台提交入驻申请,经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关服务(见《“贵商易”平台入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领取和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主体),注册登录“贵商易”平台领取助企券。

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主体)在线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专业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将助企券支付给服务机构。

第十条服务确认备案。服务机构接受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主体)服务委托后,双方须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事项、服务期限、助企券使用金额等信息,服务机构在线提交经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合同进行备案。服务完成后,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主体)及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系统根据评价结果对服务机构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审核兑现。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助企券发放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在线提交发票、汇款凭证、 服务成果等申请兑现材料,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名单经审批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市工信局有权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就上年度助企券的服务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等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助企券规范运行。

助企券领用主体和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市工信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领取、使用和兑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工信局将不予兑现助企券政策资金;对已兑现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如相关主体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助企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电子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2:

“贵商易”平台入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战略要求,为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力度,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企业融合发展,促进贵阳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是指在“贵商易”平台注册认证,具有专业服务能力或服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等法人或组织。

第三条服务机构入驻条件

(一)在贵阳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

(二)依法经营1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专业服务人员不低于3人(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资料)。

第四条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贵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将通知“贵商易”平台运 营单位予以清退,3年内取消其入驻“贵商易”平台服务机构资格。

(一)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四)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等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服务质量受到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被列入贵阳市失信联合惩戒平台黑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服务机构申请入驻、退出流程

(一)入驻申请

服务机构向“贵商易”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并上传以下资料(并对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机构资质等级证明证书或文件;

2.单位近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印证材料;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扫描件;

4.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证明资料。

(二)资格审核

服务中心按要求对申请入驻机构的服务资质等级、财务资料、技术能力等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到服务机构办公现场开展实地调查了解),完成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

(三)退出流程

1.服务机构入驻后主动退出平台的,由服务机构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完成对企业的服务并向企业送交服务成果后方可退出。

2.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清退。

第六条入驻“贵商易”平台的服务机构可开展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事项。

第七条服务机构须根据自身专业服务能力或服务资质在“贵商易”平台发布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等事项。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明示或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第八条服务机构应在取得相关资质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安排专业服务人员及时、高效地响应企业的需求。服务机构应当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服务事项。

第九条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企业服务档案,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提升服务质量和技能。

第十条企业通过“贵商易”平台向服务机构申请的服务事项在服务完成后对服务质量进行“好差评”,评价结果作为“贵商易”平台展示排名的依据。

第十一条服务机构通过“贵商易”平台开展服务收取的助企券按照《贵阳市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助企券管理办法》和《助企券发放指南》等相关要求进行兑现。

第十二条服务机构每年度4月30日前通过“贵商易”平台在线提交近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印证材料,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未按时提交资料的,“贵商易”平台将不作展示。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造成委托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助企券管理机构不得侵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取财物,不得谋取团体或个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服务机构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助企券政策资金等情形的,助企券管理机构有权不予兑现助企券政策资金,已兑现资金的将依法追回,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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