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 | 所属领域: | 市场监管 |
| 发文字号: | 无 | 公布日期: | 2023-09-14 |
| 文件状态: | 已废止 | 施行日期: | 2023-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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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单位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升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 “贵阳保护中心” )专利预审质量与服务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局令第75号)》、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知局公告第411号)等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保护中心负责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领域)专利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通过贵阳保护中心预审备案,并纳入备案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主体,是指通过贵阳保护中心预审登记,并纳入登记管理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主要包括贵阳保护中心对已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提供的专利申请快速预审、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快速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等服务。
第五条 备案主体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行为的规定,以及贵阳保护中心《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和《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等文件对专利快速预审申请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 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注册或登记地在贵州省贵阳市行政区域(含贵安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备案主体的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应符合贵阳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业务领域;
3. 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人员,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 无不良记录(如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记录、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
5. 满足贵阳保护中心公布的其他备案主体申请条件。
第七条 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主体备案申请表》(附件1);
2.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贵阳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佐证材料、近三个月参保证明等)。(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八条 贵阳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公告并备案。企事业单位备案完成后可以向贵阳保护中心提交专利快速预审申请。
第九条 备案单位应保证单位名称、知识产权负责人、联系人等备案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备案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贵阳保护中心提交更新的备案信息,在备案更新审核合格前,暂缓预审申请。
第十条 已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或共同研发声明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提出登记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2. 近一年内未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而受到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 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其他不良记录(如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记录等)。
第十二条 提出登记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2);
2.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
4. 贵阳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证明代理资质的佐证材料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贵阳保护中心对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专利代理机构登记完成后可接受贵阳保护中心备案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理专利快速预审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宣传应保证公众了解快速预审服务的公益性质,宣传内容中不得出现“独家”、“与贵阳保护中心合作”、“特殊途径”、“**月授权”等用语。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利用贵阳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的性质恶意赚取暴利。
严禁专利代理机构通过空壳公司编造案件申请快速预审服务,同时严禁将经过快速预审授权后的专利进行私自买卖或买卖宣传。
贵阳保护中心将不定期对在我中心登记的代理机构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将暂停相关代理机构的快速预审服务资格,同时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备案和登记主体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有效性,严禁利用快速审查通道提交低质量、非正常、虚假的专利申请。贵阳保护中心对备案和登记主体专利预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开发布结果。备案和登记主体应积极配合贵阳保护中心的检查监督,必要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在贵阳保护中心完成备案和登记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视具体情况予以提醒、暂缓专利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资格,发出书面违规通知书,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1.提交虚假材料;
2.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局令第75号)》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知局公告第411号)有关规定的;
3.原则上,违反两次及以上贵阳保护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导致专利预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4.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修改后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一年内,此类预审材料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5.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备案企事业单位和登记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若违反相关规定,需配合贵阳保护中心的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备案企事业单位和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关注贵阳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配合贵阳保护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及时跟进处理有关备案与专利预审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贵阳保护中心鼓励备案主体单位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开展专利预审事务,保障自身的专利申请质量。
第十九条 贵阳保护中心每年定期向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主体预审业务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贵阳保护中心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创新主体享受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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