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标 题: 贵阳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贵阳市科技局 所属领域: 科技
发文字号: 筑科通〔2021〕17号 公布日期: 2021-04-23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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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为“强省会”行动提供科技人才支撑,加速高水平科研人才在筑汇聚,鼓励我市各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开展合作,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规范院士工作站设立和管理,提高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院士工作站坚持绩效导向,聚焦贵阳市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院士及其团队在贵阳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助推提升贵阳市科技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围绕贵阳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以贵阳市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为主要载体,发挥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领军作用和资源优势,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加强产学研结合和协同创新,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按照省市联动、政策叠加、成果共享的理念,争取通过院士工作站,建设合作平台、培养本地人才、实施重点项目、转化科研成果、促进产业发展。

第五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科协共同成立贵阳市院士工作站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贵阳市院士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工作站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建站和工作站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贵阳市院士工作站的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市、县)、开发区负责辖区内院士工作站建设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立足产业发展,基于建站单位实际技术需求和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团队开展战略咨询、技术指导、联合攻关和开发新产品;

(二)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科技创新成果,在建站单位或其他合作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三)推动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能力与水平。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或其他合作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我市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三章 建站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业发展态势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其中企业载体包含对贵阳市有经济贡献的在筑央企、省属企业。

(二)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研发机构,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企业建站依托单位上一年研发投入不低于高新企业认定标准。

(三)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双方在创新能力建设、合作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的合作目标明确,权利和义务清晰,知识产权归属和受益分配清楚,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实质性的科技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

(四)为院士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稳定经费支持并安排专门办公场地,具备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科研、生活条件及后勤保障能力。

(五)对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并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且信用良好的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建站优先支持。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的建站院士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每位未退休的院士所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得超过1个,已退休的院士所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得超过3个,已受聘的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通过远程网上办公可以完成建站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

(二)拟建站院士建站运行期3年内至少有1项重大技术成果在筑转化应用,能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或带动一个新产业(业态)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立工作站:

(一)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带头人近5年受到刑事处罚,或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带头人近5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五)因不诚信行为被列入科技不诚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名单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由贵阳市科技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开展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相关通知;常年接受申报,每年集中开展评审,择优批准。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申报程序为: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局发布当年申报指南和申报要求。

(二)资格初审。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申报材料为:

1.《贵阳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表》;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批准成立文件;

3.与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院士本人签名的确认函;

4.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研发费用专项内容);

5.院士证书、院士及其团队的介绍材料;

6.申请单位参与院士合作项目的科技人员(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名册及核心成员的介绍、劳动合同(只需复印首页及签字尾页)、职称或学位证书及人员岗位责任书等;

7.申请单位科研场所及科研能力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牵头对资格初审通过单位组织专家开展考察,并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综合评价。市科技局将专家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建站单位和资助情况。

(五)公示。拟建站单位和资助情况须在政府相关网站及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六)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异议不足于影响建站的,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科协联合行文批准设立院士工作站并授牌,并在市科技局官网公布。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以建站单位或学科方向,统一格式命名,称为贵阳市××××(建站单位名称)××(技术领域名称)院士工作站,有效期3年。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有效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内给予每家院士工作站1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建站首年拨付30%;建站第2年对工作站建设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40%;3年管理期满后进行验收评估,验收通过后拨付30%。验收结果为优秀者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

第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支持经费从“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按1:1比例拨付。

第十四条 院士工作站所获支持经费管理使用应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参照《贵阳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中“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建站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经费允许从科研项目经费当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十六条 贵阳市院士工作站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院士工作站;对于经省科技厅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按照与市级院士工作站相同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费用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评估和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已认定且还在管理期内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不再申报市级院士工作站。

第六章 工作站管理

第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的院士及其团队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建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须制订本单位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使用自筹经费及支持经费,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和年备案制度。

(一)建站单位法人为院士工作站建设主要责任人,建站单位需明确一人为院士工作站项目负责人、一位为具体工作联络员,并按照院士团队人员构成对口配备相应的建站单位团队人员;

(二)院士工作站认定发文后一个月内,制定工作站建设运行期工作实施计划,填报工作站绩效任务书和资金预算表;

(三)建站单位于每年12月前向市科技局报送院士工作站年度运行情况进行备案,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措施;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建设期满1个月内,提交院士工作站总结报告、资金决算书及其他绩效评估材料;

(五)院士工作站责任人(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发生变动,须在半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站年度备案情况对其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补助经费发放;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工作站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工作站建设进行绩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建设期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院士工作站,经院士本人同意,由建站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下一个建站周期并按政策给予支持;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仍需要继续设立的院士工作站,按程序重新申报通过后给予重新批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支持。

第二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运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确需合并、重组、撤销的,由建站单位和院士共同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剩余经费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在建院士工作站,并按有关规定追缴全额支持经费:

(一)建站单位不落实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实施工作站建设和目标任务无法完成的;

(二)院士及团队无故中止与建站单位合作的;

(三)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期满总结报告,不接受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四)对年度总结备案、管理期满评估验收未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建站单位,责令限期半年内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和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有关人才、科技政策支持;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贵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院士工作站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来源:贵阳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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